一紙訴狀!淮安九旬老人將兒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年近9旬的王大爺和妻子生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2003年,王大爺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被拆遷,得拆遷款8萬余元。經過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同意,王大爺和妻子決定將拆遷款給二兒子王二,同時和三名子女共同簽訂了《家庭房產權及父母喪失勞力護理的協議》。該協議約定:老房子的拆遷款全部歸王二所有,同時王二在新購住宅內,給王大爺及其妻子留一間臥室,該臥室由父母住到臨終,廚房、客廳、大門都“共走共用”。兩家同居生活期間費用各自負擔。協議落款處三名子女及見證人均簽字確認。同年,王二用拆遷款購買了淮安市區的某處房屋,王大爺及妻子隨王二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內。王大爺的妻子去世后,該房屋于2018年再被政府征收,王二選擇了貨幣安置方式并得安置款140余萬元。
王二用該筆安置款購買了位于淮安市另兩處房屋,一處為一室一廳的某公寓房,另一處為三室兩廳的大房子。
王二一家三口住在大房子中,王大爺被安排居住在公寓房內。公寓房內雖然設施齊全,周邊生活條件也相對便利,但王大爺畢竟年事已高,一個人獨自生活有諸多不便,其提出應像以前一樣與王二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大房子中,其他兩名子女亦支持王大爺的想法。
但經與王二多次協商未果,王大爺遂將王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2003年簽署的協議有效,并由王二在大房子中為其提供一間臥室,并共用廚房、客廳、大門等。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王大爺和王二均認可2003年簽訂《家庭房產權及父母喪失勞力護理的協議》的真實性,該協議系家庭成員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審法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
但一審法院同時認為協議中并未明確約定王二需安排何種類型的房屋供王大爺居住。在王二已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條件的房屋供王大爺居住的情況下,王大爺要求與王二共同居住在三室一廳的大房子中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遂駁回了王大爺要求王二在大房子中為其提供一間臥室的請求。
一審判決后,王大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認為,各方于2003簽訂的《家庭房產權及父母喪失勞力護理的協議》合法有效,各方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從協議中對廚房、客廳、大門“共走共用”的約定來看,王二應在新購住宅內,給王大爺提供一間臥室供其居住。
且結合王大爺的現狀和意愿來看,其已年近九旬,日常亟需子女照顧,更為需要的是能老有所養,與王二共同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實現對王大爺的日常照料,保障其老年生活的質量。
王大爺的意愿應當予以尊重,二審遂改判王二在其購買的三室兩廳的房屋內為王大爺提供一間臥室,廚房、客廳、大門等各方“共走共用”。
““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是以習近平總書記為代表的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在民生方面的美好愿景,尊老愛幼一直以來也是中華民族優良的文化傳統。
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中國60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18%。人到老年,不知不覺間發現兩鬢斑白,皮膚皺紋增多,身體各項機能也在隨之下降,正因如此,我國對于老年人權益保護有著特別的法律規定。
一、法律規定對老年人權益進行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同時規定,國家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進一步做好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1996年我國還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員雖有各種困難和矛盾,但是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子女應當對老年人提供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為困難的父母承擔醫療費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履行義務。
二、因贍養方式發生糾紛時應尊重老年人的意見
贍養不僅僅是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事。近年來,隨著各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過去以追索贍養費為主的涉老案件的訴訟內容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在法院受理的老年人訴子女的贍養案件中,讓人感受最深的就是老人們的孤獨、寂寞。人到老年,對物質的要求一般都較低,但對“兒孫繞膝、天倫之樂”的向往卻很強烈,甚至有的老年人訴訟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在贍養案件中,老年父母和子女經常會因贍養形式的問題發生爭執和糾紛,尤其是關于雙方共同居住還是單獨居住的問題。
因為老年人的個人性格、身體及經濟狀況等情況的不同,對如何居住的要求往往也不同。有的老年人喜歡獨自居住,有的選擇到養老院,也有的如本案王大爺一樣想要和兒女共同居住。
而另一方面有的子女因為考慮經濟條件或自身方便等,往往按照自我的想法安排老年人的居住方式。當父母和子女因居住方式發生沖突時,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見是天經地義的一種選擇。
本案中,年近9旬的王大爺在妻子去世以后,寡居兩年之久,后到法院起訴要求和兒子住在同一屋檐下。
無論是從雙方的約定來看,還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要求,王大爺想與子女同住,從而獲得更多安全保障和精神慰藉的訴求都是合情合理的,自然也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來源:淮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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