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淮安!塔吊鋼繩斷裂砸死1人...
揚子晚報網9月7日訊“這起不幸事故的發生,對于公司而言教訓是深刻的。我們將吸取教訓,認真執行崗位操作規程,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常態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努力做好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企業能夠長效有序經營。”近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向該區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送達最高檢“八號檢察建議”時,該公司負責人這樣說道。2019年4月6日,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將淮安某工程的塔吊操作業務發包給塔吊駕駛員汪某某,工地上共有二臺塔吊,一臺由汪某某駕駛,另一臺由其自行雇傭的黃某某駕駛。2020年4月21日14時許,黃某某在該工程17號樓操作塔吊,在將吊起的腳手架鋼管向指定的位置吊裝過程中,塔吊鋼絲繩斷裂,鋼管墜落,將在地面整理鋼管的王某某砸傷,王某某被送至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測,事故發生時塔吊使用的鋼絲繩符合國家標準,墜物總重量二噸左右,也未超出塔吊額定載荷。2021年12月1日,公安機關以黃某某、汪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淮陰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這塔吊是過期的,更換鋼絲繩時前面沒固定好,導致鋼絲繩前段脫落,鋼管和鉤頭一起掉下。”受案后,辦案檢察官在對汪某某展開訊問時,汪某某認為自己在事故中沒有責任,既不認罪也不認罰。
“塔吊究竟是自行斷裂還是因操作不當導致脫落?”成為了該案的關鍵點。帶著疑問,承辦檢察官多次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淮陰區應急管理局聯系,走訪施工現場查勘拍照,向相關證人了解情況。
據工地證人介紹,塔吊平均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事發前三天檢查時塔吊沒有任何問題。調查發現,事發當時沒有信號員在場,而操作吊塔需要兩個信號員。當天黃某某聽從了無信號員資質的架子工甘某某指揮,在啟動塔吊時未能發現塔吊作業時的異常卡頓并及時處置,且起重臂下嚴禁站人,黃某某違反了塔吊《使用說明書》中的操作規程規定,應對事故負直接責任。而汪某某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其主要負責人汪某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最終,在事實證據面前,被告人汪某某、黃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主動檢討。2022年3月18日,淮陰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汪某某、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21年以來,淮陰區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發出訴前公益訴訟檢察建議5件,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4件,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十余次,定期與該區應急管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展開座談,聘任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擔任該院檢察官助理,防范和化解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檢察機關應聚焦‘八號檢察建議’內容,依法能動履職,常態化運用檢察建議,引導督促企業提高安全意識、強化責任擔當,更好服務經濟社會大局。”淮陰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劉慶國如是說。
來源:揚子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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