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病,淮安一男子起訴離婚...
與妻子感情破裂丈夫向法院提出離婚而應訴的女方比較特殊為精神病患者這樣的案子法院會怎么判?
基本案情陳某、李某夫妻系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0年7月,陳某向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和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轎車一輛、貸款購買房屋一套。還查明,陳某在某裝潢公司工作,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多年,經治療病情有所好轉,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暫未工作。
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涉案房產欠銀行貸款數額較多,陳某的工作較為穩定,其償還能力明顯優于李某,且涉案車輛一直由陳某使用,故確認涉案房產及車輛均歸陳某所有,該房屋所欠貸款由陳某償還,由陳某給付李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款較為妥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https://p6-tt.byteimg.com/origin/pgc-image/2e2b756930e345e28d795ac82eb36a5d?from=pc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就本案來說,李某作為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多年,其勞動能力較差,從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考慮,法院最終酌定陳某、李某就夫妻共同財產按照4:6的比例予以分割,由陳某給付李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款35萬余元。本案判決后,陳某、李某均未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 END ——來源|漣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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