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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C* ?1 w0 [9 i+ {$ k: q與妻子感情破裂
丈夫向法院提出離婚 而應訴的女方比較特殊 為精神病患者 這樣的案子法院會怎么判?0 w9 Z, _; M$ {! J
基本案情 陳某、李某夫妻系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0年7月,陳某向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0 c3 o+ L* v; n: [0 F& |$ C+ e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和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轎車一輛、貸款購買房屋一套。還查明,陳某在某裝潢公司工作,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多年,經治療病情有所好轉,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暫未工作。 . E. I. s5 V9 }8 f8 o, ]! m x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涉案房產欠銀行貸款數額較多,陳某的工作較為穩定,其償還能力明顯優于李某,且涉案車輛一直由陳某使用,故確認涉案房產及車輛均歸陳某所有,該房屋所欠貸款由陳某償還,由陳某給付李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款較為妥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 I" h# z) e4 r: A/ g, o. U; f"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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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就本案來說,李某作為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多年,其勞動能力較差,從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考慮,法院最終酌定陳某、李某就夫妻共同財產按照4:6的比例予以分割,由陳某給付李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款35萬余元。本案判決后,陳某、李某均未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 {+ h& }5 c# j( l: j—— END —— 來源|漣水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