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這些地方要被征收!
近日清江浦區政府網站連發多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清江浦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清征補安置〔2023〕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清擬征告〔2022〕36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和平鎮秦墩村一組、三組、十組、秦墩村集體土地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實際征收土地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1.擬征收和平鎮秦墩村一組集體所有土地0.1246公頃,其中農用地0.0625公頃(含耕地0.034公頃)、建設用地0.0621公頃;2.擬征收和平鎮秦墩村三組集體所有土地0.7157公頃,其中農用地0.637公頃(含耕地0.5377公頃)、建設用地0.0787公頃;3.擬征收和平鎮秦墩村十組集體所有土地0.0309公頃,其中農用地0.0297公頃(含耕地0.0241公頃)、建設用地0.0012公頃;4.擬征收和平鎮秦墩村集體所有土地0.1898公頃,其中農用地0.1898公頃(含耕地0.0001公頃)。
三、征收目的本項目為新天地萬噸肉制品加工項目,征收土地目的為工業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20〕15號)文件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農用地23500元/畝,建設用地53000元/畝,未利用地37100元/畝,安置補助費23500元/人。(二)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市政府關于調整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11〕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和《市政府關于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20〕15號)文件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1.本公告在清江浦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實名簽字或書面蓋章意見最遲應于公告結束后5個工作日當面或者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送達(郵寄)地址為:淮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清江浦分局(聯系人:董洪蘇;電話:0517-89000730;郵編:2230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達郵戳日期為準,并應提前電話告知接受異議部門,以免信件丟失。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并明示是否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清江浦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清江浦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和平鎮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紅線圖.pdf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2023年3月17日(此件公開發布)
清征補安置〔2023〕第5號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清擬征告〔2022〕10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閘口街道東風村十組集體土地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實際征收土地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擬征收閘口街道東風村十組集體所有土地0.4266公頃,其中建設用地0.4266公頃。
三、征收目的本項目為新民東路延長段,征收土地目的為交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郵政等基礎設施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20〕15號)文件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農用地23500元/畝,建設用地53000元/畝,未利用地37100元/畝,安置補助費23500元/人。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市政府關于調整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11〕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和《市政府關于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20〕15號)文件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
其他事項1.本公告在清江浦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5日。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實名簽字或書面蓋章意見最遲應于公告結束后5個工作日當面或者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送達(郵寄)地址為:淮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清江浦分局(聯系人:董洪蘇;電話:0517-89000730;郵編:2230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達郵戳日期為準,并應提前電話告知接受異議部門,以免信件丟失。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并明示是否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清江浦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清江浦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閘口街道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新民東路延長段紅線圖.pdf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2023年3月17日
清征補安置〔2023〕第6號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清擬征告〔2022〕9號開展的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閘口街道東風村十組集體土地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實際征收土地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擬征收閘口街道東風村十組集體所有土地0.4665公頃,其中農用地0.05公頃(含耕地0.05公頃),建設用地0.4165公頃。
三、征收目的本項目為石橋路東側地塊,征收土地目的為商住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20〕15號)文件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農用地23500元/畝,建設用地53000元/畝,未利用地37100元/畝,安置補助費23500元/人。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市政府關于調整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11〕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和《市政府關于公布淮安市所轄各縣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20〕15號)文件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
其他事項1.本公告在清江浦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5日。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實名簽字或書面蓋章意見最遲應于公告結束后5個工作日當面或者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送達(郵寄)地址為:淮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清江浦分局(聯系人:董洪蘇;電話:0517-89000730;郵編:2230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達郵戳日期為準,并應提前電話告知接受異議部門,以免信件丟失。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并明示是否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清江浦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清江浦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閘口街道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石橋路東側地塊紅線圖.pdf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2023年3月17日
來源: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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