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老板賣假酒被罰!
本帖最后由 北門水哥 于 2023-3-17 08:33 編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淮安法院公布八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銷售假冒偽劣白酒煙酒行十倍賠償購酒款
基本案情
馬某因婚宴需要,于2022年2月24日向A商行購買16箱今世緣典藏15年白酒,單價830元/箱。婚宴之前,馬某已從A商行取走6箱白酒。婚宴當晚,A商行安排人員將剩余10箱白酒送至婚宴現場,馬某付清貨款。
婚宴中,馬某發覺白酒有異,遂進行反映,江蘇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對現場尚未開封的30瓶白酒進行檢測,認定該批白酒屬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假冒偽劣產品。
馬某認為案涉10箱白酒非今世緣酒業生產,屬于假酒,遂訴至法院,要求A商行退還貨款8300元,并按貨款的十倍賠償83000元。A商行辯稱婚禮當日送貨的10箱白酒系由案外人B煙酒店供應,因A商行經營者不在店,未對產品進行查驗。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A商行經營者自認因其當晚不在店內,委托B煙酒店直接送案涉10箱白酒至馬某婚宴現場,A商行作為經營者,明顯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明知”情形。
其次,馬某已經證明其自A商行處購酒、案涉白酒為假酒,但A商行卻未能證明案涉白酒符合質量標準。
案涉白酒為假冒今世緣商標的假酒,相比于不標注生產者名稱等信息的商品,標注虛假生產者信息以假冒品牌的商品對消費者更具有誤導性。根據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案應當判決A商行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支持了馬某“退一罰十”的訴請,判決A商行在退還馬某貨款8300元的同時,另需額外賠償馬某83000元。
法官點評
第三方送貨并不能夠免除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本案中,A商行雖辯稱案涉白酒實際由B煙酒店配送,但其作為銷售方,仍對白酒質量負有查驗義務。 B煙酒店配送的白酒系虛標生產者的假酒,馬某要求A商行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得到法院依法支持,這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關于“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的立法精神相符。
電商平臺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
侵害消費者權益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龔某從某平臺看到何某正出售“香奈兒”女包,經協商,何某同意以3.7萬價格出售且需經過驗貨寶。
后龔某全額支付貨款及驗貨寶費用79元。雙方聊天記錄顯示,龔某一直確認是否有“保卡”,何某并未否認。龔某收貨當日發現無“保卡”,溝通無果后,隔日提出退貨請求。
某平臺驗貨寶買方協議第4條約定,賣方在驗貨寶交易模式發布的商品均為個人閑置物品,多數情況下同一商品同一規格型號僅有一件,一旦買家確認驗貨結果并點擊“確認購買”后,不支持退換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雙方網絡購物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某驗貨寶驗貨雖然約定買家確認驗貨結果并點擊“確認購買”后,不支持退換貨,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龔某作為消費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從雙方聊天記錄可知,有無保卡對龔某是否購買案涉女包有重大影響,因何某不全面陳述使龔某相信附有保卡,龔某提出退貨退款申請于法有據。
法官點評
隨著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們的購物方式、購物觀念發生重大改變,呈現出多元化、差異化等特點。二手奢侈品包因性價比較高受到很多消費者的青睞。
通過電商平臺購物便捷、高效,但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售后保障難問題。二手商品網絡交易中,通過約定“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剝奪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權利,不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建立規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本案依法支持龔某退貨退款請求,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整頓電商平臺交易秩序。
頻繁更換保健技師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服務合同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許某、高某、孫某合伙成立B保健中心。2022年5月2號,黃某在向高某咨詢后,為其孫子黃某某在B保健中心辦理了12800元包年不限次數的養護套餐,指定要求高某或其妻子為其孫子進行服務。
2022年6月24日,許某、高某、孫某因經營糾紛發生矛盾,高某退出經營。經協商,許某安排另一名技師繼續服務。2022年7月16日,許某又解除了與該名技師的合作。
對此,黃某認為,被告未經其同意,頻繁解除或更換其認可的技師,不符合原始服務約定,要求解除合同,因許某于2022年9月8日注銷了B保健中心,故黃某要求許某、高某、孫某共同退還剩余服務費5293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及未成年人保健行業的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還飽含了長輩對晚輩的愛護,傾注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更高層次的信任和要求。
B保健中心因內部合伙問題,未與消費者妥善溝通協調,頻繁更換保健技師,嚴重破壞了消費者的信任感,影響了保健的效果,致使黃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當承擔補救措施,退還合同未能實現的補償費用。
被告雖主張其自行制作的《客戶告知書》中約定“視力養護套餐一經售出,非因養護效果關系,概不退費”,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黃某送達了客戶告知書。
鑒于B保健中心已經注銷,被告許某、高某、孫某作為合伙人應當共同退還黃某剩余服務費3344元及利息。
法官點評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行業不同于一般服務行業,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
消費者選擇購買保健服務往往基于對某位技師的信賴,且保健服務一般為“一對一”的服務方式,會根據消費者的身體狀況定制保健方案,消費者的體驗主要取決于技師的手法、體驗的持續性、消費者對于技師的認可度等因素,強調雙方間的信任基礎。
保健中心頻繁更換保健技師,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保健效果,使消費者獲得保健服務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婚慶服務大“縮水”婚慶館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7日,侯某與漣水縣某婚慶館工作人員徐某商談婚慶服務,并由徐某填寫“婚禮私人訂制訂單表”,該表記載:“婚期:2021年9月19日;宴會廳:今世緣;攝像:尚美影像;T臺:2米;T臺地毯:白色;總計金額:13000;定金:1000收”等信息,侯某付定金1000元。后侯某父親侯某某為侯某婚禮預訂“今生緣”廳宴請賓客。
2021年9月18日晚,徐某帶人在“今生緣”廳布置婚慶場景。婚禮中,某婚慶館未按照約定布置T臺地毯顏色,且未提供小提琴、舞蹈表演及跟拍攝影等服務。
后某婚慶館起訴侯某,要求其支付婚慶場景布置款12000元。侯某提出反訴,要求某婚慶館返還其已支付的1000元定金,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與某婚慶館簽訂婚慶服務合同,但某婚慶館在布置婚禮現場時,未按照雙方約定為侯某婚禮提供小提琴表演、兩個舞蹈表演、跟拍攝影、白色T臺地毯等服務,存在違約行為,侯某有權向其少給付部分款項。因侯某已經支付1000元定金,應轉化為合同履行款,侯某應再給付某婚慶館7000元。
某婚慶館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某婚慶館應賠償侯某2000元精神撫慰金,并采用書面道歉的形式向侯某賠禮道歉。法院最終判決侯某給付某婚慶館場景布置款5000元,某婚慶館以書面形式向侯某賠禮道歉。
法官點評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婚禮當天的場景對于新人來說具有永久紀念意義,不可再現、無法補救。
本案婚慶公司擅自變更合同約定的場景色彩,取消部分服務內容,婚慶服務大“縮水”,由此給新人帶來一定的精神損害,婚慶公司應當賠償。
“好營銷不如好口碑”,本案提醒婚慶公司應當知曉其服務的特殊性,謹慎對待婚慶服務中的每一處細節,為新人提供終生保留的美好回憶。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無權單方轉移合同權利義務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杜某為自己孩子到甲公司(股東為沈某、蔡某夫妻,2017年6月已處于吊銷狀態)經營的跆拳道館進行辦卡消費并簽訂入學協議,預存5000元費用,該期課程剩余95課時未消費。
2021年5月,杜某繼續至跆拳道館辦卡消費并與C公司(股東亦為沈某、蔡某夫妻)簽訂入會協議,預存4000元費用,該期課程合計192學時均未消費。2022年6月5日,該跆拳道館即處于閉館狀態,學員無法正常上課。
C公司股東沈某與另一公司簽訂《課程轉接協議》,約定該跆拳道館學員全部到另一公司上課。杜某因不同意轉至另一公司上課,要求C公司退還費用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判決C公司退還剩余教育培訓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杜某雖先后與甲公司、C公司簽訂入學協議,但從股東信息、經營范圍、協議的履行來看,甲公司、C公司系關聯公司,且杜某與甲公司之間的合同由C公司履行義務,故應由C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C公司于2022年6月5日搬離場地不再繼續經營,致使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無法履行,C公司應當按照消費者所剩余次數折算后退還相應的預付費用。
法官點評
預付卡消費在服務領域,特別是在教育培訓、美容美發、洗衣、洗車、健身等服務中廣泛存在,而預付卡消費實踐中個別經營者以裝修、維護、停業整頓為名,攜款跑路,或者在重新裝修后,改換門面,終止服務,造成預付卡消費的困境。
部分經營者為了逃避退款責任,在停業時安排其他主體承繼權利義務,但承繼主體的服務質量、服務內容存在不確定性,得不到消費者的信任。
經營者在未得到消費者同意的情形下,無權單方轉移合同權利義務。消費者此時主張解除合同,退還相應款項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構成消費欺詐的二手車公司要求消費者支付車輛折舊費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3日,汪某花費65400元從D公司處購買一輛沃爾沃二手車。2020年9月30日,汪某發現D公司隱瞞案涉二手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與該員工聯系,要求退車退款。雙方協商無果,汪某于2021年1月13日將D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D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D公司退還汪某購車款、承擔購車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及汪某返還案涉二手車。
2022年7月11日,D公司返還汪某購車款65400元,汪某亦將案涉車輛返還給D公司。2022年8月23日,D公司起訴要求汪某支付案涉二手車使用費654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D公司向汪某出售案涉車輛時隱瞞案涉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因D公司的欺詐行為,案涉車輛買賣合同被撤銷。
汪某發現車輛瑕疵后,第一時間通知D公司協商解決,應當認為汪某已經積極履行了通知義務,自汪某購車之日起至合同解除前因車輛使用折舊產生的貶值損失應當由D公司自行承擔。
合同解除后,D公司與汪某互負雙返義務,D公司未及時退還汪某購車款,汪某留置該車輛屬于自力救濟行為,對于留置期間車輛折舊產生的貶值損失也應由D自行負擔。
D公司要求汪某支付車輛的使用折舊費,此行為與社會價值導向和公眾認知相悖,也違背了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其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近年來,我國汽車市場置換購車比例不斷上升,二手車交易量隨之增加。但二手車行業仍存在準入門檻低、信息不透明、標準不統一、售后服務不完善等問題,進而引發糾紛。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務必保持謹慎,要主動要求商家告知二手車的事故及維修情況,如發現車輛瑕疵,要及時依法維權。同時,商家應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有關二手車的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等信息,銷售明知發生過事故及出險情況的二手車,未能證明如實告知的,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教培公司股東與公司賬務混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0日,E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為藝術、科技、體育、研學、語言能力培訓等。王某、宋某系該公司股東。
2021年6月12日,孫某通過微信向E公司轉賬6000元、6200元作為培訓預交費用。6月16日,E公司向孫某開具10000元、2200元發票。
2021年7月,E公司無故停課,導致孫某未能享受相應培訓服務。2019年2月至2021年9月期間,王某、宋某多次通過自身賬戶收取培訓費用,并多次與E公司的銀行賬戶存在交易往來。
后孫某起訴要求解除其與E公司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要求E公司退還培訓費12200元,并由王某、宋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與E公司形成了教育培訓合同關系,E公司無故停課,未能提供培訓服務,孫某主張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并要求退還培訓費用122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支持。
此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王某、宋某均為E公司的股東,但其二人與公司存在財務混同問題,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點評
受到疫情及“雙減”政策影響,加之一些教育培訓機構經營不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的數量在近幾年出現激增態勢。本案提醒廣大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依法誠信經營。
同時,部分從業者作為培訓機構的股東,與公司賬務不清,在會計記賬方面存在明顯瑕疵,可能需要因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依法認定公司股東王某、宋某對E公司返還培訓費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力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營造誠信的教育培訓秩序和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網購后商家未能發貨且商品下架應當退還相應貨款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日,吳某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一家名為“漫友匯”的店鋪(店鋪經營者為臧某)購買了一款奧特曼玩具,商品標價380元,訂單頁面顯示“2021年11月發售,全款預定(總價380元),1月16日13:28前發貨”。
同日,吳某通過某平臺向臧某支付了全款(抵扣現金紅包后實際支付379.84元)。此后,臧某未能按約發貨,吳某在該平臺多次留言無果。現該店鋪顯示已經關閉,商品也已下架。吳某為維權訴至法院,要求臧某退還定金379.84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臧某之間系網絡購物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吳某已按約向被告支付了貨款,臧某未能按約發貨并交付商品,已構成根本違約,現吳某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其要求臧某返還貨款,于法有據,依法應當支持。
法官點評
網絡購物合同中,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消費者選擇該商品成果提交訂單時網絡購物合同即成立。此時,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拒絕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
本案吳某支付了全部貨款,訂單頁面顯示了發貨日期,但臧某未按時發貨,且店鋪顯示關閉、商品下架,臧某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吳某有權要求其退還貨款。
在平時的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應當及時保留商品購買記錄、支付憑證及經營者信息等證據,有利于后期依法進行維權。
來源:淮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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