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販魷魚中添加甲醛,淮安法院公開審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9月7日,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組成7人合議庭,公開開庭、集中審理四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根據公訴機關指控,四起案件被告人在淮安市清江浦區(qū)某菜場水發(fā)區(qū)攤位銷售水發(fā)魷魚等食品。四名被告人在明知國家禁止在魷魚等水發(fā)產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的情況下,為防止其生產、銷售的水發(fā)魷魚腐爛變質,仍在魷魚中添加甲醛。經淮安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檢測,四名被告人當日銷售的水發(fā)魷魚中甲醛含量分別為91.82mg/kg、216.16 mg/kg 、3283 mg/kg 、7501 mg/kg。
公訴機關認為,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四起案件的被告人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銷售給消費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承擔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公開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四起案件將擇期宣判。
來源:淮安清江浦法院
食品安全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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