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陳某補償趙某78萬元
父母為子女結婚出資購房離婚時房屋應如何分割淮安中院通報一起案件基本案情
陳某(男)與趙某(女)于2014年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生育一子。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日,女方的父母提出必須將男方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登記到小夫妻名下,否則不允許雙方結婚。
男方的父母遂在小夫妻辦理結婚登記當日晚些時候,將自己多年前購買的一套房屋以買賣的名義變更登記于小夫妻兩人名下,小夫妻并未實際支付約定價款。
2019年,陳某、趙某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婚生子由陳某直接撫養,趙某不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但對雙方名下的該套房屋未作出處理。
2020年5月,趙某提起離婚后財產訴訟,要求平均分割雙方名下的該套房屋,某評估公司鑒定該房屋市場價值在220萬元左右。趙某認為其應分得11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小夫妻倆及雙方父母的陳述,案涉房屋之前雖系男方父母所有,但在小夫妻登記結婚當日晚些時候,該房屋即轉移登記至小夫妻倆名下,雙方雖然是以買賣的名義,但對無需實際支付價款均心知肚明,故該房屋應當視為男方父母對小夫妻倆的贈與,應當作為小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考慮案涉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原因、男方父母將房屋贈與小夫妻倆的初衷、雙方婚姻狀況以及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一審法院將該房屋判歸陳某所有,并由陳某支付趙某房屋補償款96萬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以該房屋實際系其父母的財產,因對方脅迫才無奈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為由,提出上訴要求不支付趙某補償款。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脅迫情形,但考慮到該房屋的來源及價值,結合雙方的婚姻關系僅持續5年的情況,一審法院認定房屋補償款過高,最終調解由陳某向趙某支付房屋補償款78萬元。
法官說法
一、父母為小夫妻購房出資應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小夫妻購房出資有多種情形,出資時間上分為登記結婚前或登記結婚后,出資數額上有部分或全款,登記形式上有登記于出資父母自己子女一方或小夫妻雙方名下等。
父母出資為小夫妻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應如何分割,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應看雙方有無約定,即到底是借款、共有還是贈與,有約定的從約定。現實生活中,鑒于各方之間是非常特殊的關系,各方之間要么是沒有約定,要么是只有口頭約定。離婚時通常難以就是否有約定舉證證明。故約定最好通過書面形式進行。
其次應看房屋登記情況與出資時間。《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該條司法解釋第二款同時還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情形,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制和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的有關規定具體處理。
結合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即通常情況下,不論婚前婚后,父母為小夫妻購房出資,若登記于一方名下的通常視為對單方的贈與,登記于雙方名下的通常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除外。
這也符合《民法典》對不動產采用“登記生效原則”的有關規定,即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誰所有權人就推定是誰。
二、分割房屋時需結合父母出資情況綜合考量 既然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小夫妻名下通常視為對小夫妻雙方的贈與,那小夫妻離婚時房屋究竟應該如何分割呢?
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應當均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就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父母為小夫妻購房出資,根本目的是為了小夫妻婚姻幸福長久。當小夫妻感情不睦離婚分割房屋時,若是父母出資數額或在房款中所占的比例較小,此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平均分配并無不妥;但若出資數額和在房款中所占比例均較大,有時甚至是全款,則應依據《民法典》第六條的“公平原則”,對父母出資一方予以適當傾斜。
當然,具體分割時,除考慮父母出資情況外,還應重點考慮小夫妻倆婚姻持續時間的長短,并從保護婦女、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綜合進行考量。盡可能避免出資較大的一方陷入“人財兩空”的局面,另一方面也會助長“借婚姻索取錢財”的不良社會風氣。
本案中,陳某、趙某登記結婚以后,陳某的父母雖然以買賣的名義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過戶給陳某、趙某,但雙方并未支付價款,各方亦沒有對房屋的所有權性質作出明確約定,故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案涉房屋實際系陳某父母對小夫妻的贈與。
但考慮到房屋實則完全來源于男方父母,且價值超過200萬元,而小夫妻婚姻持續時間也只有5年,故一審判令陳某給付趙某房屋分割價款96萬元偏高。
二審最終通過調解結案,適當降低了未出資一方所得份額。從婚姻應當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及從各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出發,二審調解的結果更加有助于樹立良好的婚姻價值理念,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來源: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就是先拿房子騙結婚?然后現在不想分割嗎 已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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