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適度放寬認定條件 確保應養盡養
特困人員是困難群眾中最困難、最脆弱的群體。截至6月底,全省共保障特困人員20.37萬人。近日,我省制定出臺《江蘇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度放寬有關認定條件,細化收入財產具體規定,加強與相關政策的銜接,進一步規范我省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確保應救盡救、應養盡養。《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規定,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辦法》適度放寬了有關認定條件
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并對“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進行了完善。
在收入方面,規范了收入計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請前六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省級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金、政府發放的尊老金不計入在內。在財產方面,規定了擁有兩套及以上房產、擁有汽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等不得被認定為特困人員的情形,進一步規范了特困人員財產認定標準。
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條件,在原認定范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同時,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規定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辦法》加強了政策銜接
對于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簡化程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落實救助政策。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辦法》明確了申請受理和審核確認程序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提交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確認意見。
《辦法》同時規定鄉鎮(街道)審核過程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可以不進行民主評議,僅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對象進行民主評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簡化優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來源:江蘇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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