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高某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公示罪犯高兆福,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于淮安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1119840613303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淮安市工業園區高壩小區3-3號樓505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撤銷前犯聚眾斗毆罪所判緩刑部分,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與前罪所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罪犯高兆福患有嚴重疾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1月16日被監視居住,12月31日被逮捕,因罪犯高兆福患有尿毒癥,淮安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本院決定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向罪犯高兆福宣判,罪犯高兆福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罪犯高兆福所犯前罪執行過程中,出具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結論為罪犯高兆福“慢性腎衰尿毒癥”,依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六條規定,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目前該疾病除非換腎否則無法治愈,且本院審理的高兆福販賣毒品罪一案是漏罪,并非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再犯新罪,罪犯高兆福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主動配合社區矯正部門開展監管工作,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本院依法向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該院收到征求意見書后,于2022年5月13日書面回復,認為罪犯高兆福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建議本院對罪犯高兆福暫予監外執行。本院在審查階段,根據相關規定對罪犯高兆福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日,自本公示發出之日起計算。如對該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者,請于公示期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交書面意見。公示期滿本院將依法作出決定。聯系人:郭法官聯系方式:0517-83579939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來源:淮安開發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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