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導致休學損失依法獲得賠償
來源: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導致休學損失依法獲得賠償——陸某玲訴江某鋒、安邦財保江蘇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書字號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1民初4238號民事判決書2、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3、當事人 原告:陸某玲被告:江某鋒、安邦財保江蘇公司【基本案情】2018年8月29日,朱某英駕駛電動自行車,后載陸某玲(2004年出生,在校初中生),由北向南行駛至啟東市呂四港鎮元巴路與通元路路口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江某鋒駕駛輕型封閉式貨車發生碰撞,致朱某英、陸某玲受傷。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江某鋒、朱某英負同等責任,陸某玲無責任。江某鋒駕駛車輛在安邦財保江蘇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發后,陸某玲至啟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7天并花去醫療費4萬余元。2019年5月17日,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對陸某玲的傷情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為:1.陸某玲因交通事故致右脛腓骨中段開放性骨折;建議護理期限以90日為宜(其中2人護理15日,1人護理75日),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2.陸某玲取內固物費用約10000元,取內固定物所需護理以1人15日為宜,營養期限以15日為宜。教育主管部門經審核確認陸某玲需要休學一年。陸某玲2019年5月27日,陸某玲訴至本院,要求江某鋒和安邦財保江蘇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含休學一年損失15000元)。【案件焦點】陸某玲誤學是否屬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范圍。【法院裁判要旨】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玲系在校學生,因交通事故導致右脛腓骨中段開放性骨折且陸某玲尚有二次手術需要進行,事故的發生肯定使得陸某玲的學業受到影響,教育主管部門經審核確認原告需要休學一年,并為其辦理了休學的手續,陸某玲因此增加了中學期間一年的相應支出,該損失與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陸某玲主張誤學損失并非自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當屬于財產損失范疇。陸某玲主張誤學損失15000元,結合本地人均消費支出,其主張合理,本院對該費用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安邦財保江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陸某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59487.98元(已扣除應返還被告江某鋒的墊付款);二、被告安邦財保江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被告江某鋒2365.18元;三、駁回原告陸某玲的其他訴訟請求。【律師后語】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當事人通常只按照法定賠償項目主張權利。往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除了法定賠償項目的損失之外,還有其他合理損失。如果當事人不主張其他合理損失項目,那么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該類損失將由當事人自己負擔,難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中傷者的財產損失應當獲得賠償,那么傷者為學生的誤學是否屬于財產損失?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范圍,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得很明確。而對于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都沒有予以明確,只是原則性規定“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請求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的維修費用或重置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文未限定于上述種類。首先,作為在校學生因交通事故受傷,需要休息和治療,實際治療加上醫囑休息的時間長達四個多月,必然會影響學業,在學生課業壓力較重的當下,一旦需要長期休養必然跟不上教學進度,學校為學生辦理休學符合學校規章制度和客觀實際,陸某玲休學一年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休學期間產生的相應支出屬合理損失。其次,學生休學在家,不僅沒有收入,還要消費支出,會給家庭帶來額外的開銷,客觀上也會延誤原告參加工作的時間,必然造成財產損失。這些損失的發生并非原告主觀故意,而是因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屬于直接損失。最后,應當遵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對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進行合目的性解釋。如果不支持陸某玲的該項訴請,那么就無法彌補陸某玲的合理損失,對陸某玲而言就不公平,也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支持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的誤學損失也符合損失填補原則的題中之義。(編寫人: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胡丹){:145_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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