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某工地發生事故,1人身亡...
2021年1月10日9時許,位于清江浦區缽池山公園西北角,水渡口大道南側,淮安市主城區控源截污PPP項目缽池山調蓄池新建工程工地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https://p6.toutiaoimg.com/img/pgc-image/2bbf57203e3d4cdda2d359a05eac9b1d~tplv-tt-shrink:640:0.image
5月11日,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發布最新消息:區安委會辦公室公布淮安市主城區控源截污PPP項目缽池山調蓄池“1.10”物體打擊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事故發生后,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清江浦區人民政府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全面調查。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查驗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和性質。
經調查,該事故是一起物體打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死亡一人,屬于一般事故。有關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現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如下。https://p3.toutiaoimg.com/img/pgc-image/0ba79984249045ce92da0e3d2e780406~tplv-tt-shrink:640:0.image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有關單位情況1.建設單位: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5月10日,注冊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區清安村王莊組;法定代表人:華欣遠;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2.總包單位: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12月04日,注冊地址:江蘇省蘇州市桐涇北路380號;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3.分包單位: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9月21日,注冊地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濟南路2號(東湖辦事處院內);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4.勞務分包單位:江蘇青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5月31日,注冊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區徐家湖路14號;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5.監理單位:江蘇興盛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注冊地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珠海路69號A幢201室、202室、205室;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二)項目基本情況
缽池山調蓄池新建工程項目是淮安市主城區控源截污PPP項目的部分工程-市政工程中的一子項目。淮安市主城區控源截污PPP項目部分項目工程地點:淮安市清江浦區及經濟開發區西片等老城;項目發包方: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總承包方: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立項批文號:淮發改投資復【2017】89號;投資規模:183623萬元。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月10日7時左右,在缽池山調蓄池工程工地,江蘇青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臨時施工人員劉新河和孫洪巖在調蓄池東北側一鋼管樁的北側清理鋼管樁上的混凝土。
上午9時許,因部分混凝土無法清理,于是二人搭腳手架進行清理,腳手架搭好后,劉新河發現電鎬斷電了,孫洪巖到調蓄池上方查看。
與此同時,在該鋼管樁東南側,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零工、基坑排水人員張開俊、呂年生、許炳月在調蓄池內排水,許炳月正在鋼管樁下方蹲在地上解繩子,呂年生站在離鋼管樁五六米遠的注漿機旁。
突然,許炳月上方一混凝土塊脫落,砸倒許炳月身上,呂年生和張開俊立即趕到許炳月身邊,并喊其他工友一起清理許炳月身上混凝土塊,同時撥打了120,9時16分,120救護車將許炳月運到淮安市中醫院急診中心搶救,10時20分,許炳月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2萬元。(四)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許炳月,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臨時施工人員,安全意識差,進入其他施工面蹲在鋼管樁下方解繩子,導致被混凝土塊墜落砸傷,當天10時20分,經淮安市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是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江蘇青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孫慶未能夠按照《基坑支護樁邊掛網噴漿、支護樁破樁頭和混凝土支撐梁拆除施工協議》約定,在現場履職不到位;未按照2020年11月10日技術交底要求提早做好防護,嚴禁在破樁附近站人,在拆除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排水人員許炳月到破樁附近作業無人制止,導致混凝土塊墜落砸傷許炳月,當天10時20分,許炳月經淮安市中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3)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生產負責人秦建軍未在現場,現場施工區域內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基坑排水人員和江蘇青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破樁人員施工作業過程未統一協調管理,在破樁過程中排水人員到危險區域作業未制止。安全員蔡永康未能按照規范要求對混凝土支撐拆除設置安全防護措施,未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班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2.間接原因(1)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管理人員、安全員未在現場;對所轄施工區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不到位,對分包單位找來的臨時工許炳月等人安全教育培訓有培訓未考試,不符合要求;對同一區域內江蘇辰宇公司基坑排水人員和江蘇青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破樁人員施工作業過程未統一協調管理,在破樁過程中排水人員到危險區域作業。
(2)江蘇興盛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對分包單位找來的臨時工許炳月等人安全教育培訓有培訓未考試,不符合要求情況,未提出整改要求;對同一區域內江蘇辰宇公司基坑排水人員和江蘇青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破樁人員施工作業過程未統一協調管理,在破樁過程中排水人員到危險區域作業。
(3)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日常巡查管理不到位的情況。
(五)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物體打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
(六)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處理結果
(一)有關單位
1.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區應急管理局已對其作出35萬的行政處罰。
2.江蘇青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區應急管理局已對其作22萬元的行政處罰。
3.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區應急管理局已對其作5萬元的行政處罰。
4.江蘇興盛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區應急管理局已對其作5萬元的行政處罰。
5.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市住建局依據《淮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辦法》對其進行處理,給予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 1 次,記錄年限 1 年。(二)有關人員1.孫慶,江蘇青龍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對其已立案調查;市住建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1次,記錄期限1年,個人6個月內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區域內擔任新的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
2.蔡永康,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員,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對其已立案調查;市住建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1次,記錄期限1年。
3.張順龍,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其處21600元的罰款;市住建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1次,記錄期限1年,個人6個月內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區域內擔任新的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
4.秦建軍,江蘇辰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市住建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1次,記錄期限1年,個人6個月內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區域內擔任新的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
5.周鋒,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其處19094元的罰款;市住建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1次,記錄期限1年,個人6個月內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擔任新的項目經理。
6.周玉偉,中億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專職安全員,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予其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1次,記錄期限1年。
7.楊漢國,江蘇興盛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予其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1次,記錄期限1年,個人1年內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擔任新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8.淮安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服務中心已按照相關規定對項目工程組組長左毅進行約談。
三、有關要求全區各單位要從該事故中汲取教訓,深刻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性,要把好安全關口,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整理來源: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政府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