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牌檔”將淮安“大牌檔”告上法庭...
近日,淮安一餐飲店因使用了“大牌檔”的標志,且采用與南京大牌檔相似的店內裝飾,被南京大牌檔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定商家構成侵權,并賠償。△南京大牌檔
同樣門頭同款裝飾淮安一商家被告上法庭
南京大牌檔創立于1994年,是一家南京本地的老字號餐飲店,隸屬于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惠公司”)。
大惠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在2001年11月1日和2012年5月9日分別申請了“大牌檔”和“大牌檔”的商標,并獲得了商標專用權。
2020年,大惠公司發現位于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某餐飲店,在餐廳門頭、菜單、餐具、員工服裝、點菜單、餐廳名片、裝潢等中使用含有“大牌檔”“大牌檔”的字樣。
大惠公司認為,淮安這家餐飲店在餐廳中使用的古風大門裝飾、懸掛的與南京大牌檔相同的黑底燙金的“大牌檔”牌,模仿裝修中極具特色的竹編布藝大黃燈籠等,使得餐廳的整體風格與南京大牌檔的裝潢高度相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于是,大惠公司將淮安這家餐飲店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立即停止侵犯大惠公司享有一定影響力的裝飾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濟損失50萬元。
使用大牌檔門頭是否侵權?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主要的爭議點有兩個。其一是,淮安該餐飲店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大惠公司的合法權益;其二是,如構成侵犯,大惠公司主張的相關賠償費用能否得到支持。雙方圍繞這兩點,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大惠公司認為,被告在經營主體名稱中使用“大牌檔”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大牌檔”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借助了“大牌檔”作為注冊商標長期使用、宣傳積累的商譽,極易引人誤認其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面對大惠公司的控訴,淮安該餐飲店稱,大惠公司所注冊的“大牌檔”商標本身就缺乏顯著性。“大牌檔”這一詞語來自香港,這名稱傳入內地后,一般寫作“大排檔”,多用來指代飲食攤點。而他們使用大牌檔字號,僅是對小吃部飲食經營方式介紹。
淮安該餐飲店辯稱,“大牌檔”商標在江蘇地區并不具有廣泛認知度,自己與大惠公司在餐飲種類、菜品特點上并無刻意制造的聯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大惠公司經營的“大牌檔”餐廳以金陵菜為本,結合了淮揚特色的美食特點,而自己在門頭中標明的餐飲種類包括火鍋、燒烤、海鮮、淮揚菜,僅淮揚菜與原告餐廳的菜品特點具有一點相關性。
對于相似的店鋪裝潢,淮安該餐飲店也有自己的一套說法。“我們裝修使用的大門、牌匾、燈籠均為一般的古風裝修風格,在市場上也存在眾多相類似的裝修風格,并非大惠公司所獨有。”淮安這家餐飲店最后表示,即使自己存在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大惠公司主張的損失賠償數額以及維權支出費用也明顯過高。自己僅有一家門店,并無任何分店,所服務的消費群體與大惠公司無任何重合,實際上并未給原告造成損失。
淮安商家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但裝修風格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被告雙方在庭審時“你來我往”互不相讓,各有各的理。那么,淮安這家店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2021年3月24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該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判定,根據現有證據和查明事實,淮安該餐飲店在經營過程中,未經大惠公司授權許可,在其飯店的菜單、餐具等經營用品上,使用了“大牌檔”或“大牌檔”標識。該標識與大惠公司的注冊商標經比對屬相同,且使用商品為同種,該行為侵犯了大惠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并賠償。
至于大惠公司所訴求的不正當競爭一事,淮安該餐飲店雖在其門頭上使用了“大牌檔”的標識,但從門頭裝飾上看,與南京大牌檔的裝潢并不相似。另外,南京大牌檔系以裝修風格和獨特的經營模式相結合,營造特有的餐飲環境,但是本案中淮安餐飲公司經營模式及菜品類型,與南京大牌檔并不完全相同,所以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賠償的數額,法院依法根據淮安該餐飲店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經營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大惠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來源: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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