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賠償1134000元
昨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淮安中院發布8個保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助力廣大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敦促廣大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共同促進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小編注意到,這些案例,都是我們的身邊事,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一起來看看吧。1
小區物業未履職,賠償!
基本案情
汪某于2017年取得了淮安區某小區3號樓203室房屋所有權,并按時交納了物業費。該房屋已經進行了精裝修。2020年4月26日,某物業公司發現汪某房屋墻面有水外溢,就電話通知汪某,4月27日,汪某回家,發現家中進水。
汪某認為某物業公司不能對其所住3號樓203室這幢樓的公共下水管道進行日常養護、管理,導致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從樓上下來的生活用水灌注到房屋內,致使其精裝璜的房屋全部灌滿了很深的污水 ,整個房間墻體返潮發霉,導致屋里裝璜好的地板全部損壞,衣柜、床、墻紙等也嚴重損壞,不能正常使用。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者應當履行下水主管道、地面管道疏通義務,某物業公司在為汪某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期間,沒有對共用垂直下水主管道和地面管道連接處被堵塞部位定期維修養護及疏通,致汪某廚房水池下方的下水管道接口連接處反水,汪某有關財產被水浸泡受損害,某物業公司有過錯,對汪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判決某物業公司給付汪某財產損失賠償款16390元。
法官點評
小區物業服務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等。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小區住宅樓的下水管道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應當積極履行自身職責,做好下水管道的疏通與清理工作。尤其對于共用垂直下水主管道和地面管道連接處等容易造成堵塞部位,更應該積極履行職責,做到定期、及時清理。
因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清理下水管道,引至堵塞、反水等現象發生,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造成的損失。
2
二手車當新車賣,三倍賠償!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徐某與淮安某4S店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了奧迪牌轎車一輛,購車款378000元。2020年7月21日,徐某在辦理牌照過程中,車輛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涉案車輛曾經投保并辦理過臨時牌照。
為此,徐某向某4S店交涉,被告知該車輛此前曾經出售給蔡某,蔡某為該車投保了保險,辦理了臨牌。后經協調無果,徐某訴至法院要求某4S店返還購車款并承擔三倍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4S店在向蔡某開具車輛銷售發票后,將涉案車輛交付給蔡某,蔡某為涉案車輛辦理了車輛保險、領取了臨時牌照,并開回家,車輛交付已經完成,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但在徐某購買該車輛時,該4S店并未如實告知徐某上述情況。
該銷售行為已構成欺詐,該4S店應將購車款378000元等費用退還給徐某,徐某將涉案車輛返還給該4S店。該4S店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還應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遂判決該4S店按購車款三倍賠償徐某1134000元。
法官點評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可以是積極作為,告知虛假情況,也可以是單純的不作為(沉默),隱瞞真實情況。欺詐行為包括負有告知義務時的不作為。本案中,該4S店未告知消費者車輛在其購買前,已交付他人使用,并已為車輛辦理了車輛保險、領取了臨時牌照的事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同時,汽車屬于比較復雜的商品,涉及大量的專業知識,消費者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信息知悉有限,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在判斷需要主動告知消費者知情內容的范圍時,應基于消費者在交易信息不對稱中的弱勢地位,給予特別保護,經營者不能以行業認知、行業慣例來對抗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情權。
該4S店提供的車輛系已交付他人使用,不符合消費者對“新車”認知標準。經營者并未主動告知消費者相應的情況,故其行為應當構成欺詐,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屋頂滲水受損失,判賠!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朱某從某房產公司處購得某小區2101室房屋一套。2014年1月2日,某房產公司將涉案房屋交付給朱某,并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等。
2016年10月10日,朱某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趙某。2017年4月,趙某在裝修該房屋時發現衛生間頂部滲水。后經物業、建設方等多次協調均未能解決滲漏問題,趙某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專業機構鑒定并經多次檢驗,確定滲漏原因是趙某房屋所在樓棟衛生間管道井內的主排水管件結合部位滲水導致。滲漏點系施工質量問題導致,屬于質量保修范圍。
本案房屋出現滲漏時尚未超出保修期限,某房產公司應當承擔維修義務。故法院判決某房產公司在十五日內對趙某家衛生間滲漏問題進行維修,并一次性賠償趙某11600元。
法官點評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開發商向購房者出具的《住宅質量保證書》是其對所建房屋質量的保證。在其承諾的保證期內,房屋出現開裂、滲漏等問題的,建設單位將無償進行維修并滿足有關規范及標準。
因所建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給購房者造成其損害的,建設單位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同時,本案也提醒消費者在房屋出現滲水、漏水等問題時,應當及時與物業、開發商等聯系,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降低損失。在上述部門處理無果的情況下,應當及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4
故意隱瞞業務套餐,賠償并道歉!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2日,顧某到某分公司辦理手機攜號轉網業務,某分公司提供資費套餐優惠活動,第一年可享受優惠價58元/月,第二年可享受優惠價78元/月。顧某詢問是否有更優惠的套餐,某分公司工作人員告知沒有。
2020年3月9日,經顧某投訴,江蘇省通信管理局查實,顧某可以辦理直降至38元/月的優惠套餐。該局責令某分公司向顧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要求充分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確保同等交易條件的同類用戶對交費方案具有同等的選擇權。
當日,某分公司客服人員電話聯系顧某向其致歉。顧某表示不接受電話方式致歉,要求某分公司當面、書面或公開道歉。雙方協商未果,顧某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分公司在顧某詢問有無更優惠套餐時,隱瞞可享受直降至38元/月的優惠套餐的情況,為顧某辦理了58元/月的套餐,構成消費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某分公司按58元/月標準收取顧某22.88元,超出38元/月標準收取的費用屬于顧某損失,某分公司應當賠償。因損失金額不足500元,增加賠償損失為500元。遂判決某分公司一次性賠償顧某500元,并以當面方式向顧某賠禮道歉。
法官點評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選擇服務時有知情權。
同時,《電信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本案中,某分公司在消費者前往辦理業務時,故意隱瞞其所提供的更加優惠活動的種類,明知其本公司尚有更加優惠的套餐活動,欺瞞消費者,其行為屬于消費欺詐,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加倍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同時,某分公司作為向社會公眾提供電信服務的公司,其經營行為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在提供服務時應更加嚴格的踐行誠信原則,以合法誠信的經營換取百姓的信任與支持。
5
購買的寵物攜帶疾病,退錢!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6日下午,徐某在某寵物經營部處購買白色博美犬一只,花費900元,某寵物經營部承諾該寵物健康狀況良好。后徐某在寵物醫院給該寵物做了全面檢查。
檢查結果顯示,該寵物除有蛔蟲、耳螨、貧血等問題外,還感染有細小病毒,存活率低。原告于當日返回某寵物經營部內退還寵物,并要求退款,并賠償檢查費用,遭到拒絕。
后徐某將某寵物經營部訴至法院,要求退還900元,并賠償其檢查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徐某所購博美犬存在細小病毒,于購買當日將該犬退還某寵物經營部,故雙方買賣合同關系已經解除,某寵物經營部應當返還購買涉案博美犬的價款。
因某寵物經營部承諾該寵物健康狀況良好,但經檢查該寵物患有嚴重疾病,故某寵物經營部應當補償徐某所付出的檢查費用。
法官點評
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應當對寵物是否患有疾病進行全面檢查。寵物的銷售者在出售寵物時也應當檢查寵物是否患有疾病,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購買者。
本案中某寵物經營部在出售寵物時承諾該寵物的健康狀況良好,但后經檢查該寵物患有嚴重疾病,故其應當向消費者退還購買寵物的相關費用,并補償消費者花費的檢驗費用。
6
承諾“0元購”后拒返現,欺詐!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姚某至某銷售公司購買手機時,銷售人員向其推銷該公司營銷的“0元購”商品,并宣稱只要購買指定商品,滿一定時間可返還全部貨款。
姚某遂以399元的價格在該銷售公司購買了路由器等產品。2017年10月,姚某收到該公司返還的399元貨款。同日該銷售公司又向姚某推銷599元的“0元購”商品,某銷售公司于2017年12月返還姚某599元。
2018年4月,姚某接到某銷售公司工作人員電話,稱還有幾款“0元購”商品,建議其購買。姚某遂又以總價款5297元購買了三件“0元購”商品。后某銷售公司返還貨款的期限屆滿,但其拒不履行返現的約定。
姚某認為某銷售公司通過先期小額“0元購”完全履約的方式博取其信任,后再次以5297元的較大數額購買了3件“0元購”商品后,據不履行返現約定,其行為構成欺詐,故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銷售公司發布“0元購”營銷活動,姚某先期購買了兩批次產品,某銷售公司履行了返還貨款的承諾,原告姚某有理由相信活動的真實性。
后姚某再次購買了5297元產品,某銷售公司停止返還貨款構成欺詐,現原告要求被告某銷售公司三倍賠償購貨款,符合法律規定。后法院判決某銷售公司按照姚某購貨款的三倍賠償其15891元。
法官點評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求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商家在銷售產品時應誠信經營,不得夸大或虛假宣傳。
本案中,商家發布“0元購”活動后,消費者根據該銷售公司的推薦,購買了活動商品,商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返還購物款。商家通過先向銷售者推薦小額商品,并在購物后返還購物款的方式使消費者相信“0元購”活動的真實性。再向消費者推薦大額商品,并拒絕返還購物款。
該經營者的銷售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屬性,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其損失。
7
卡車起火引發損失,賠錢!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0年3月28日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輕型卡車一輛,生產商為某重汽公司,總價8.25萬元。但在購買后次月即2020年4月16日,王某正常行駛在京滬高速時汽車車身著火引發火災。
后經某消防救援大隊認定,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引發火災,不排除車輛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遂將某汽車銷售公司和某重汽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的車輛自購買到發生事故僅不到二十天的時間,車輛尚在整車質保期內,在正常行駛狀態下發生燃燒,且消防部門已經認定起火部位在車廂右前側下方處,起火原因可排除外來火源引發火災,不排除車輛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結合消費者的舉證能力、專業知識等因素綜合考慮,能認定起火系汽車本身存在缺陷導致。
某重汽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可以免除責任,故某重汽公司應承擔產品缺陷的法律責任。某汽車銷售公司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和供應者,依法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判決某重汽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合計83635元。
法官點評
汽車屬于特殊產品,對汽車的構成、性能和技術特點等大量復雜信息的掌握,生產者和消費者是完全不對等的。
本案雖然不能直接認定汽車起火的原因,但只要消費者能證明涉案車輛不是因為外來原因導致的燃燒,也不是因為自己不當保養、不當改裝、不當駕駛、不當停放導致的燃燒,就可以認定車輛自身存在缺陷具有高度可能。
汽車的生產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產品銷售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由于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而本案中并無證據證明產品缺陷是由銷售者的過錯造成,且銷售者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和供應者,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8
產品不具備通常使用性能,賠!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仲某購買由某公司生產的柔性防水背膠和膠泥,用于自家屋內墻面磚鋪貼。2019年3月,仲某雇傭解某鋪貼墻面磚。2019年8月,解某發現前期鋪貼的墻面磚脫落、空鼓。
仲某認為是背膠質量不合格造成,遂找到某公司要求解決問題。因雙方存在分歧致協商無果,仲某訴至法院要求解某和某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場調查、司法鑒定檢查結果等分析, 解某在施工過程中操作不當和某公司提供的背膠存在質量缺陷,均是造成瓷磚空鼓、脫落的原因,且任何一種情形均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后果的發生,故應由解某和某公司對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某公司與解某連帶賠償仲某171225元。
法官點評
判斷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可以采用法定標準,即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也可以采用一般標準,即是否具備通常的使用性能。
本案中,雖然無直接證據證明背膠質量不合格,但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鑒定結論表明背膠未達到一般使用標準,并造成瓷磚空鼓、脫落。故該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對質量問題承擔賠償責任。轉發擴散助力維權來源:淮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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