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收費標準明確
11 月 3 日,記者從江蘇省發展改革委獲悉,根據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給省衛生健康委員的復函,明確對自愿申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個人和團體收取 " 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 ",收費標準參照公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執行,每次 120 元,不得上浮。疾控機構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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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有關事項的復函中提到,經研究,同意省內具備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資質的疾控機構,對自愿申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個人和團體收取 " 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 "。
" 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 " 收費標準參照公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執行。按照《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降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等項目價格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58 號)規定的最高指導價格標準,每次 120 元(含試劑等耗材,不少于 2 個靶標,檢測方法為 PCR 法),不得上浮。收費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調整公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時,疾控機構收費標準同步調整。
現代快報記者看到,復函中明確,省內各級疾控機構收取的 " 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 " 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財政票據,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繳庫時,列 "103044750 其他繳入國庫的衛生健康行政事業性收費 " 科目,并納入財政預算。
要求疾控機構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應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在門戶網站和服務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投訴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
來源:現代快報 +/ZAKER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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