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5人生產銷售病豬肉!
本帖最后由 淮安人網 于 2020-9-2 09:51 編輯8月28日上午,盱眙法院審理一起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并當庭進行了宣判,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長期從事宰殺生豬和販賣豬肉生意,并雇傭從事販賣生豬的被告人曹某某、金某某幫忙宰殺生豬。被告人沈某某、汪某某系夫妻關系,從事生豬養殖。
2019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沈某某、汪某某發現其養殖的四頭生豬生病,在無動物檢疫手續且在明知被告人曹某某系豬販子的情況下,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將上述四頭病豬賣給被告人曹某某,交易時被告人金某某也在現場購買其他生豬。當日,被告人曹某某將上述四頭病豬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轉賣給被告人潘某某用于宰殺銷售。
當晚,被告人潘某某在沒有動物檢疫證明等情況下,安排被告人曹某某、金某某將上述四頭病豬連同另外一頭生豬一同宰殺,因他人舉報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公安民警現場扣押204.94千克豬肉、豬內臟及其副產品。經檢驗,送檢的樣品(豬肝臟)中有兩份樣品為豬支原體核酸陽性。經認定,上述病豬內臟及副產品為不合格豬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曹某某系主犯;其余三名被告人系從犯。五名被告人均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
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案當庭進行了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人民幣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金,其中對被告人汪某某宣告了緩刑,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來源:盱眙法院
有什么用?判幾年又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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