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騎電動車不戴頭盔將被處罰!
本帖最后由 淮安人網 于 2020-8-27 09:33 編輯2020年7月1日《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早在今年年初,市公安交警部門就已經全面開展“戴頭盔、亮車尾、保安全”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集中宣傳活動。同時加大對各類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為人民群眾營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在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這方面淮安正式發布具體通告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6月上旬,市政府研究決定將電動車佩戴安全頭盔政策提上議事日程,指定市公安局作為承辦部門負責通告的起草工作。
市公安局十分重視,成立領導小組,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精心組織起草,形成《通告》(送審稿)。6月下旬,在全市范圍組織開展問卷調查,召開研討、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并組織人員進行風險評估。
8月20日,市政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通告內容,今天正式發布。
通告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規定,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二、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說淮安交警將于10月1日開始對駕乘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重點提醒
為了確保通告落實到位,10月1日起,交警部門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罰款處罰。如果是第一次未按規定佩戴頭盔的,交警部門將處以警告或20元罰款;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被查獲的,將處以50元罰款。
二是曝光抄告。交警部門將運用人臉識別技術,對被處罰人員進行大屏和網絡公開曝光,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將違法信息抄告其所在單位。
三是聯合懲戒。交警部門將建立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定期記錄歸集電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失信信息,推送到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聯合相關部門和單位依照規定實行聯合懲戒。
處罰和懲戒不是目的主要為了保護市民的交通出行安全請廣大市民從自身安全角度出發遵守交通法規主動戴盔出行
關于電動車
這些提醒值得市民注意
依法登記上牌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所有人居住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違反《條例》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拒絕拼裝、改裝、加裝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得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駕乘年齡有規定 《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專注騎行不分心
《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禁止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過渡期滿別上路
《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前按照省、設區的市有關規定申領臨時信息牌的兩輪電動車,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淮安市過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
安全頭盔
是騎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線關鍵時刻能保命我們不僅要戴”上”頭盔還要戴“好”頭盔
淮安交警提醒廣大市民從自身安全角度出發主動遵守交通法規駕乘電動自行車自覺佩戴安全頭盔文明守法安全出行
來源:樂行淮安 淮安就是苦 二會沒通過,淮安通過了 沒工作,沒錢,沒飯吃,沒老婆這些沒人管,沒頭盔有人管,戴不戴頭盔算是個人行為,沒有危害他人和社會吧,我可以告他限制了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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