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老師毆打學生獲刑六個月!
學生與老師發生口角遭毆打受傷,學校承擔責任嗎?29日,在淮安中院召開的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上,就通報了這起特殊的校園傷害案,最終打人的老師獲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而學校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淮安某雙語學校操場上,該校王老師與學生小孫發生口角糾紛,王老師抓住小孫肩膀并踢其左腿,將其摔倒在地,導致小孫左肱骨近端骨折。經法醫鑒定,小孫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事件發生后,老師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鑒定,小孫外傷致左肱骨近端骨折后左肩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因為賠償問題,雙方一直達不成協議,小孫的家人將王老師與學校一起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王老師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雙語學校承擔20%賠償責任。小孫家人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王老師是學校聘用的教師,在工作過程中打傷學生,應當由用人單位即某雙語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雙語學校上訴認為, 學校已經在學校教職工會議中強調禁止體罰學生,王某打人的行為不是履行職務行為,請求改判學校不承擔責任。
二審會怎么判?據淮安市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審判庭沙瑞新庭長介紹,二審審理后改判支持了小孫的上訴請求。那是因為,王老師是某雙語學校聘用的教師,屬于學校工作人員,其在教學管理期間,因口角糾紛致傷小孫的行為屬于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該侵權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即某雙語學校承擔。 雙語學校在訴訟中雖然提交了《工作安排》、《“禁止體罰變相體罰學生”責任書》等證據,證明學校已經對體罰學生的行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對教師的施教行為履行了管理職責,但本案原告小孫是在被告學校學習期間因王老師的執行職務行為致傷是既定事實,反映出學校雖有禁止體罰學生的內部管理制度,但未能將制度要求嚴格落實到教師日常的行為之中,在貫徹落實方面存在不足,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其應對原告小孫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來源:揚子晚報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