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1人死亡,11人被追責!
本帖最后由 淮安人網 于 2020-6-1 09:33 編輯2020年5月25日,淮陰區安委辦印發淮陰安辦〔2020〕32號文件,對淮安榮達搬運裝卸有限公司“3.16”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進行了通報——
2020年3月16日下午3點40分左右,在淮陰區王家營街道轄區內,淮安榮達搬運裝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達搬運”)在淮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海螺”)港口進行船舶卸貨清艙作業時,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0萬元(不含罰款)。
事故發生后,市、區領導高度重視,要求迅速做好事故善后和調查處理工作。淮陰區委、區政府有關領導帶領應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分局等單位人員于第一時間赴事故發生單位召開協調會議,指揮善后處理及事故整改工作,要求淮安海螺和榮達搬運暫時停產停業整頓。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下同)相關規定,淮陰區政府迅速成立調查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有關部門參加,對該起事故進行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查驗分析,全面查閱了榮達搬運和淮安海螺的安全生產臺賬資料,詢問調查了與事故相關的人員,并調取了事故現場的監控錄像,調閱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及司法鑒定等材料,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高處墜落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屬于一般事故。有關部門按照法定權限,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處理結果如下:1、淮安榮達搬運裝卸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朱敏,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由公安機采取刑事措施(取保候審),將追究刑事責任。
2、區應急管理局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淮安榮達搬運裝卸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處以罰款35.625萬元。
3、區應急管理局對淮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處以1.5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以14萬元罰款。
4、區應急管理局對淮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0元的罰款。
5、區應急管理局對淮安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其它責任人員(3人)分別處以3000元的罰款。
6、區應急管理局對江蘇創新安全檢測評價有限公司給予行政警示,并對創新評價有關負責人實施了約談。
7、淮陰區交通局航道站法制安全股副股長張緒成,對港口碼頭的安全工作監管未能履職盡責,對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習不深不透,檢查清單不符合法規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由淮陰區紀委監委對其進行立案審查。
8、淮陰區交通局航道站法制安全股股長張海震在平時工作中未能經常到實地督查,未及時發現港口碼頭的安全隱患并進行處置,負有管理責任,由淮陰區紀委監委對其進行立案審查。
9、淮陰區交通局航道站副站長肖偉對港口碼頭的生產安全管理缺失,對分管的法制安全股工作指導不夠,對港口生產安全工作缺乏有效管理與跟蹤督查,負有領導責任,由淮陰區紀委監委對其進行立案審查。
10、淮陰區工信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科長戴洪海因工作不深不細,由淮陰區工信局對戴洪海予以提醒談話。
安全生產責任大于天,必須時刻緊繃安全生產這根弦 !
附文件全文:來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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