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捕撈洪澤湖螺螄被判刑”冤不冤?
“漁民捕撈洪澤湖螺螄被判刑”冤不冤?來源: 長江網24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法院發布典型案例,該市一起涉及22名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捕撈洪澤湖螺螄案件正式宣判,22名嫌疑人在洪澤湖禁漁期內非法捕撈螺螄120多噸,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六個月或拘役十五天至三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漁民孫加前因捕撈螺螄重量達62噸,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3月25日 中新網) 河中的螺螄,既不算魚類,也沒有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而且在農村,捕撈螺螄嘗嘗鮮也是一種十分常見的事情,怎么就犯法了呢?宿城區法院判決這22位捕撈螺螄的漁民有罪,理由是螺螄是維持水體自凈能力的重要生物門類,在洪澤湖上,螺螄屬于常年禁捕水產品。 法院認為,在洪澤湖上,螺螄屬于常年禁捕水產品。我們不知道這個規定是哪里出的,如果是當地有關行政部門發布的,既不算法律也不算法規。對違反規定的給予相應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是可以的,但要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恐怕有點過了。 最關鍵的是,當地有關部門對洪澤湖嚴禁捕撈螺螄有沒有宣傳到位,有沒有管理到位?有沒有讓民眾都知道捕撈螺螄可能會被判刑等后果。捕撈螺螄是否違法,不要說這些漁民,就是有知識、有文化的國家干部、老師、甚至是大學教授,恐怕也沒有幾個能知道。可想,如果當地宣傳到位,讓這些漁民知道捕撈螺螄會被判刑,要繳納數十萬元的生態修復費,就是借給他們一百個膽,也不見得敢去捕撈。 再說,有這么多人參與捕撈,而且捕撈了120多噸的螺螄。也就是說,如果用5噸的大卡車裝這些螺螄,要裝24輛大卡車。這要花多少時間,多少精力呀!如果偷偷摸摸捕撈,顯然捕不到這么多的。那么,當地有關部門為何不盡早發現,盡早制止呢?是不是故意放水養魚?是不是為了讓這些人繳納更多的生態修復費等養大了再說?如果當地有關部門真的把禁捕螺螄當一回事,只要經常派人到湖面上轉一轉,到農貿市場等地看一看,是不難發現問題的,也是不難制止的。 由此看出,這些漁民因捕撈那些并不起眼的螺螄而被判刑,并被要求繳納高昂的生態修復費,確實有點冤。如果這些漁民有罪的話,當地有關部門也有推卸不掉的責任,最應該受罰的是有關管理人員,所以,在追究這些漁民責任的同時,也要追究管理部門的責任。此事也提醒各地,執法的同時更要加強普法。農民畢竟與外界接觸少,許多想法和做法還停留在幾十年前。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第二年,中央明確提出全面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也就是說,誰執法,就應該先普法,讓被執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嚴重違法的。如果光執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職。
早作宣傳,也下至于上綱上線,抓人判刑,給人感覺是否太重了。。。。 官字兩個口 https://img.hongze.net/forum/202001/13/095844io7vpxokj71oobeo.jpg.thum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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