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區這些地方禁止燃放煙花爆竹!2020年1月16日起執行!
本帖最后由 大大碗茶 于 2019-12-17 21:02 編輯為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第一條:將淮安區范圍內的承恩大道及其東延鄉道(原淮茭路)以南、京滬高速公路以西、淮河入海水道以北、京杭大運河以東、海天路以東合圍的區域內(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二條:未列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一)文物保護單位、展覽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駐地;(三)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五)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文體活動場所、休閑娛樂場所、旅游景區、商業街(區)、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域;(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第三條: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宣傳和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涉及煙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因應對污染天氣或其他特殊情況啟動大氣污染應急預案時,在應急預案規定適用的區域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舉辦大型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第六條:未經許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并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違反本通告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有關規定,發現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者舉報。全區查禁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第九條: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十條:本通告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145_604:}年都沒年味了 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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