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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淮安市市場監管部門全面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持續強化對各類食品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大典型案件曝光,教育廣大經營主體守法經營、規范經營。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淮安區某飯店非法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28日,淮安區市場監管局對淮安區某飯店經營場所進行長江禁捕流域水產品專項檢查,在飯店廚房的冷凍柜里發現疑似野雞切塊1.2千克、蛇肉切段0.6千克。2021年11月3日,上述疑似野雞、蛇等制品,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DNA檢測,鑒定結果分別為雉雞、棕黑錦蛇,其屬于《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保護野生動物。經查,當事人無法供述雉雞與棕黑錦蛇切段的銷售者及合法來源,參照《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定,上述涉案雉雞、棕黑錦蛇的貨值金額為600元。當事人制作銷售上述雉雞、棕黑錦蛇的行為,構成了餐飲服務提供者非法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2022年6月9日,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和野生動物及其食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人民群眾對食用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行為深惡痛絕,禁食野生動物逐漸成為全民共識。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強化對市場經營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餐飲服務提供者非法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杜絕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淮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摻假摻雜的肉制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日,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通報,對淮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從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以14元/份的價格購進“黑椒牛排”180份,食品標簽標注為“產品類型:速凍調理牛肉(生制品),配料:牛肉、生活飲用水、大豆分離蛋白、復配水分保持劑、香辛料;以17元/份的價格購進“肥羊卷”210份,食品標簽標注為“產品類別:菜肴制品(生制品),配料:羊肉、羊脂肪、水、復配水份保持劑、食用鹽。上述“黑椒牛排”“肥羊卷”,經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測,均檢出鴨源性成分。當事人在某買菜平臺上以“黑椒牛排”15元/份、“肥羊卷”20元/份的價格對外銷售,共售出“黑椒牛排”53份,“肥羊卷”124份,貨值金額為327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行為。2022年9月2日,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在牛肉、羊肉中添加豬肉、雞肉、鴨肉成分的情況,這種摻雜摻假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給食品安全帶來隱患。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食品流通領域的抽檢,查處流通領域違法行為,有力地震懾違法行為,用實際行動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三、洪澤區某養生保健服務部“涉老”虛假宣傳銷售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8日,洪澤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洪澤區某養生保健服務部進行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的名片、咨詢單,包括場所內的墻壁上印有“便秘、失眠、牛皮癬、白癜風、糖尿病、三高病……類風濕關節炎”等具有治療多種疾病主治功能的宣傳資料和宣傳用語;同時,現場還發現銷售標有“麻仁果丹、山藥雙歧因子粉、VC強化山藥復合粉”等字樣的多種食品。經查,2022年1月至案發,當事人通過進入小區、廣場等老年人容易集中的地點,采取發放印有宣傳藥效功能的資料來推銷普通食品,而當事人無法提供宣傳資料的原文出處和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在廣告中對食品虛假宣傳的行為。2022年6月17日,洪澤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目前,市場上“涉老”食品領域虛假夸大宣傳現象頻發,不法商家在銷售過程中往往針對特定人群進行隱蔽銷售。本案中當事人為了規避監管,通過進入小區、廣場等老年人容易集中的地點發放宣傳資料的方式,將普通食品對外宣傳為具有多種疾病主治功能的藥品,誤導了老年消費者。本案的查辦有力震懾了在“涉老”食品銷售過程中的一些虛假宣傳的“擦邊球”行為,守護了老年人的養老錢看病錢,凈化了市場環境。
四、清江浦區某水產副食品經營部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15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宰殺河鲀魚,且經營場所水池內有活體河鲀魚多條,上述河鲀魚疑似暗紋東方鲀。執法人員現場依法對已宰殺的5條和活體72條疑似產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上述產品經淮安市水產技術指導站鑒定后,確認為暗紋東方鲀。當事人加工、銷售暗紋東方鲀的行為不符合《農業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文件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以33元/kg的價格購進上述養殖河鲀魚(購進時均為活體)18.5kg,以35元/kg價格銷售 4.2kg,還剩余14.3kg;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照和進貨票據等證明材料。上述涉案河鲀魚的貨值金額647.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的行為。2022年9月23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暗紋東方鲀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河鲀魚肉味道鮮美卻含有劇毒,因而民間素有“拼死吃河鲀”一說。相比于常規的水產品而言,食用非法渠道購進加工的河鲀魚存在著一定的食品安全隱患,中毒事故時有發生,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從源頭抓起,嚴厲打擊非法加工銷售河鲀魚的違法行為,嚴守食品安全底線,為消費者營造安全健康的消費環境。
五、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25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某平臺開設的網店經營臨近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小香妹宜賓燃面”,于2022年3月2日通過網店向消費者以14.85元/6盒的價格銷售“小香妹宜賓燃面”(包裝上注明生產日期:2021年9月4日,商品保質期:6個月)6盒,消費者于3月6日簽收上述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的規定。涉案商品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9月4日,保質期為6個月,至舉報人2022年3月6日簽收時,商品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已構成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2022年7月12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臨期食品,通常指即將到達保質期,且未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有些商家專門在網絡上銷售臨期食品賺取利潤,僥幸認為保質期的時間是以發貨時間來認定的,殊不知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所以即便是發貨時商品沒有過期但是收貨人簽收時商品過期了,商家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法規。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有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金湖縣某工地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6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金湖縣某在建小區建筑項目工地食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該經營場所有效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該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情況下從事餐飲服務工作,其于2022年春節之后在金湖縣城南干道南側某在建小區的工人宿舍內經營食堂,對其內部員工提供就餐服務,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日常就餐模式是以餐券形式發放給員工,員工憑餐券到食堂就餐,不另外收取費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2022年6月9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并指導當事人辦理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督促指導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就餐人員生命健康安全。 典型意義 國家對從事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旨在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無論從事餐飲服務是否以盈利為目的,都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切實消除潛在的食品安全隱患,牢牢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七、盱眙天泉湖某文具用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9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盱眙縣天泉湖鎮小學旁的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美味海苔8袋、雞汁素牛筋11袋、冰紅茶4瓶,以上食品皆為過期食品,執法人員對上述食品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同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盱眙某食品經營部以0.8元/袋的價格購進10袋美味海苔,銷售價為1.0元/袋;以0.35元/袋的價格購進20袋雞汁素牛筋,銷售價為0.5元/袋;以2.0元/瓶的價格購進15瓶冰紅茶,銷售價為2.5元/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2022年9月14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涉案食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校園及校園周邊的小賣部、超市等場所在售商品,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學校周邊商品質量始終作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的重點,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堅持不懈地強化校園周邊經營主體的監管,加大對銷售“三無”和過期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對構建校園周邊食品安全氛圍,保護好廣大兒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
八、陳某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22日,漣水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漣水縣某農貿市場陳某經營的豬肉攤位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豬肉不能提供合法來源渠道及相關檢疫證明材料。該局依法對陳某進行立案調查。經查,陳某從事豬肉銷售活動,于2022年8月22日從上游購進私自屠宰的未經檢疫的豬肉60斤,購進價為13.9元/斤,已全部銷售,銷售價為14.3元/斤,貨值金額為858元。當事人銷售上述豬肉的行為,構成了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的行為。2022年10月14日,漣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典型意義 私自屠宰生豬,出售未經檢疫的生豬肉,容易導致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豬流入市場,豬肉質量難以保證,給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帶來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始終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對于類似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依規予以嚴厲打擊,守牢食品安全底線,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擦亮眼睛,從正規渠道購買豬肉。
來源:淮安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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