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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干了16次,我都承認了,那個事情和我沒關系。”“你們有什么證據證明是我干的?”面對訊問,周某始終不交代最后一起砸車盜竊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現場沒有監控視頻畫面……面對一系列證據難題,江蘇省盱眙縣檢察院檢察官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和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相結合,耐心對比被盜現金“冠字號”,成功夯實案件證據鏈條。7月18日,經該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今年2月,盱眙縣警方破獲了一起砸車盜竊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經過合謀,在網上購買破窗逃生錘、戶外手電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采取破壞車窗玻璃后盜竊財物等手段,在當地連續作案多起。3月,周某、王某被警方以涉嫌盜竊罪提請盱眙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到案后,周某、王某很快交代了他們共同實施砸車盜竊的事實。據二人交代,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二人分工配合,周某負責準備作案工具、尋找作案車輛,王某負責開車接送并望風,先后在盱眙當地連續作案。
“本來案件情況很簡單,犯罪嫌疑人也基本供述了犯罪事實,但是在審查中,我們卻遇到了一個不大不小的‘麻煩’。”負責辦理該案的檢察官童笑笑說。
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兩名犯罪嫌疑人在那段時間內連續作案17起,盜竊財物合計3.38萬元,其中周某、王某聯合作案14起,周某單獨作案3起。審查中,王某交代了全部14起犯罪事實,周某交代了證據確鑿的16次作案情況,但對最后一起、也是數額最大的一起2.4萬元盜竊情況始終拒不交代。
而恰恰這最后一起犯罪事實現有證據最少——沒有監控視頻、沒有軌跡,難道真不是周某做的?檢察官感到案件一時陷入困局。
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承辦檢察官決定再次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審查。審查中,檢察官發現前16筆犯罪事實中,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作案手法、作案時間,與公安機關查明的犯罪情況完全吻合,兩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也基本一致。最后一筆犯罪事實,作案地點離犯罪嫌疑人周某家不過百米,周某極有可能是自己單獨作案。
于是,檢察官想到可以從周某的移動軌跡中發現其在特定時間段是否到過案發現場的蛛絲馬跡。然而,由于周某家與案發現場距離很近,案發現場是周某每日回家必經之路,即使周某在案發時間段出現在案發現場,也不能證明其有作案嫌疑。通過調查移動軌跡來固定證據這一思路顯然走不通。
正當大家以為案件將要再次面臨困局時,童笑笑從卷宗中發現了一個細節——被盜的2.4萬元是被害人剛從銀行ATM機取出的現金。
“為規范現金取用,現在很多銀行都將銀行ATM機存取的現金進行了冠字號錄入。”承辦檢察官說。
每一張人民幣紙幣都擁有一組編碼,該編碼又稱冠字號碼,一般由標記印刷批次的兩個或三個英文字母(又稱冠字)和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數字流水號組成。作為人民幣的身份證——每一張紙幣的冠字號都是唯一的。如果錢是犯罪嫌疑人砸窗盜取的,2.4萬元肯定不會一次用完,應該會存起來或者隨身攜帶,總之肯定會留下痕跡。
承辦檢察官決定立即轉變思路,從現金的冠字號入手。為此,承辦檢察官決定自行補充偵查,與被害人談話,調取被盜錢款從銀行取出時的視頻和相關冠字號;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周某隨身財物以及個人微信錢包、支付寶、銀行卡等支付流水記錄進行調查。
檢察官的大膽猜測很快得到了驗證。警方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周某曾通過自助柜員機存入了一筆9000元現金,時間恰恰距離最后一次作案剛過一天。
經過核對被害人取款的冠字號及周某存款的冠字號,9000元與被盜錢款冠字號全部重合,周某盜竊的犯罪事實得到了充分的證據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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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3 14:59 上傳
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核實作案細節
今年7月,案件開庭審理。庭審中,王某對檢察機關認定的13起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周某仍拒不承認最后一起砸車盜竊事實。
面對周某的拒不配合,童笑笑當庭出示了核心證據——被盜錢款的冠字號核對情況以及周某存錢的視頻。面對詳實的證據,周某不得不承認了自己單獨作案的事實,并道出了自己企圖“脫罪”的緣由。
原來,周某曾因盜竊多次入獄,他知道最后一次的盜竊數額最大,有可能給自己帶來一年多的刑期,而作案時只有他一人,附近又沒有監控,于是心存僥幸企圖以“零口供”逃避懲處。
7月18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現在侵財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人都有很強的反偵查意識,作案手法隱蔽、交代犯罪事實避重就輕,這就需要我們檢察官更加仔細、認真,不能放過任何蛛絲馬跡,用專業的態度和確實、充分的證據,讓犯罪嫌疑人打消幻想。”盱眙縣檢察院檢察長姚文武說。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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