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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在淮安市淮陰區利用房產中介身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虛構售房事實,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621791元,所騙財物被其揮霍。
裁判結果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量刑情節,法院經綜合考量,最終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繼續追繳,發還被害人。
【說“理”講“法”】
本案案情不是太復雜,趙某利用房產中介身份,虛構售房事實,定性沒問題,但是涉及金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被告人趙某騙取被害人錢財達3621791元,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已構成詐騙罪。
首先,趙某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欺騙行為。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購房者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
其次,詐騙者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 再次,詐騙行為使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詐騙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最后,詐騙罪主觀形式為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被告騙取財物達到三百六十多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因此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特別提醒】
近年來,房屋買賣增多,但與此同時,房屋買賣糾紛也日益增加,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騙子就是利用購房者購房的急切心情或者貪圖便宜的心理,屢屢得逞。在此特別提醒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識,到正規房產中介公司,謹防被騙:
一、尋求刑事立案與治安處罰
財物被騙,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如果確有犯罪事實,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的,刑事追訴期限最低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不構成犯罪屬于治安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六個月。受害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處罰。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行為人因詐騙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對法院認定的犯罪金額承擔刑事退賠義務,法院也負責追繳。這個金額即使一時沒有賠償到位,受害人可以通過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尋求救濟。對于法院沒有認定的部分,如有相關證據,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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