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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 通報一起 男女同居財產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4、5月份,劉女和張男通過共同所在的寵物貓微信群相識并戀愛,劉女在淮安市某寵物交易市場經營寵物貓生意,張男做寵物貓飼料的售賣工作。雙方熟識三個月后,開始同居生活至2020年11月底。
在雙方戀愛、同居期間,因共同生活以及經營寵物貓及寵物貓飼料的生意需要,雙方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微信轉賬的方式互有轉賬數十萬元,且劉女亦主張其受張男指示向案外第三人轉賬數十萬元。
雙方分手后,劉女通過計算,在雙方戀愛同居期間其轉賬數額比張男多出三十萬元。劉女遂以張男向其借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男返還三十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劉女、張男之間的款項往來均發生在雙方戀愛同居期間,劉女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多轉的款項是借款給張男,雙方當事人之間經濟往來不屬于民間借貸。劉女、張男均認可雙方基于共同生活、經營、還車貸等發生資金往來,故雖劉女起訴張男要求返還借款,但其實質為同居關系財產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在雙方同居期間,劉女的付出較多,且劉女有大量款項系按照張男指示支付給第三人,劉女還為此從銀行貸款十余萬元,故本案應按同居關系結束后分割財產糾紛處理,一審法院將劉女多轉的錢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適當照顧女方的權益最終判決由張男向劉女返還財產15萬元。
張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劉女以張男向其借款為由提起訴訟,但經法院審查認定雙方并無借貸合意。一審法院釋明后,劉女才同意將民間借貸糾紛案由變更為同居關系財產糾紛。但本案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并未形成共同財產,一審將雙方轉賬差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既不符合當事人的主張也與事實不符。
鑒于雙方雖有轉賬差額但均未注明用途,也未形成借貸、不當得利等法律關系,故劉女要求返還差額無法律依據,不屬于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二審法院遂改判駁回劉女的請求。
法官說法
非婚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以長期持續共同生活為目的在一起,形成的生活及財物相互交織的關系狀態。非婚同居現象古已有之,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加之相當一部分人群存在恐婚、不婚的情緒,非婚同居現象日漸增多,立法觀點也從曾經的絕對否定逐步演變為消極進而中立的態度。
一、非婚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非婚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婚姻這一事實基礎,非婚同居中的弱勢一方權益并不必然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不經“登記”這種形式便可以獲得同婚姻一樣的權利義務,會削弱婚姻關系的嚴肅性,也會產生因存在同居關系而引發其他矛盾的情形,進而造成雙方權利義務的失衡等問題出現。
從法律規定看,《民法典》并未對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及矛盾糾紛的處理等作出相應規定。又因為同居雙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關系,不能如同對合法婚姻的保護一樣處理。
只有當事人對于同居關系導致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的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才會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審理,前者應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關規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后者是作為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即對于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適用法定共同所有制進行認定,而應按照雙方出資情況進行處理和分割。如果拋開這兩種法律關系,一般的同居關系與普通人之間的交往關系并無差別。
二、本案中雙方轉賬差額不構成共同財產
非婚同居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包括不動產或動產,如房屋、車輛、家具等,同居關系結束后應根據雙方的出資情況按一般共有財產予以處理。若確無法查明雙方出資份額,一般可按雙方各半所有處理。
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雖已廢止,相關規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在新的司法解釋未頒布前,相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仍具有參考意義,比如該意見第8條,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利益,考慮財產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進行分割。再比如按照該意見第11條規定的精神,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本案中,雙方只是相互轉賬,并未共同購買動產或不動產進而形成雙方的共有財產,雙方也未舉證證明有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且雙方多次轉賬亦有多種可能性,如委托對方還款、購買物品、取現等,若將轉賬差額視作雙方共有財產有違常理。
三、非婚同居期間雙方有大額經濟往來應注明用途
既然是同居共同生活,就免不了柴米油鹽、水電燃氣等消費開支,甚至還會有共同投資和經營,雙方同居期間必然會發生大量的經濟往來。
等到雙方感情不在,同居關系解除以后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時,雙方都很難舉證證明每一筆收支的性質或用途,而根據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如果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其訴訟主張,就必然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居有風險,決定需謹慎”。非婚同居未經結婚登記,不會演變為事實婚姻,同居前雙方應約定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處理、債務負擔及責任承擔等,若未作出約定,同居期間雙方如有大額經濟往來時應明確其性質和用途,做到“親兄弟,明算賬”、“先小人,后君子”,這樣才能避免發生矛盾或糾紛時,讓自己陷入“人財兩空”的不利局面中。 來源:淮海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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