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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6 16:09 上傳
有的人酒駕后為了逃避處罰而找人頂包,但是他不知道的是,不但找人頂包違法,而且他還可能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交警部門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在淮安市中院15日召開的新《行政處罰法》實施一周年新聞發(fā)布會上,該院就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2018年10月3日,高某飲酒后駕駛車輛致他人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高某未離開現(xiàn)場,但其指使他人在現(xiàn)場冒名頂替系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員。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后淮安交警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以高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為由,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高某不服,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在交警部門多次向高某詢問的情形下,均否認其系肇事者,并指使他人冒名頂替其肇事者身份,這表明高某主觀上明顯具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其行為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相關條款規(guī)定的“潛逃藏匿的行為”,即交通肇事逃逸。所以交警部門認定高某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正確。
據清江浦區(qū)法院行政庭庭長蔣同一介紹,我國刑法并未規(guī)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但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系法律所規(guī)定。行為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并不當然地免于行政處罰,這是因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行政法律規(guī)范設定的各項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否則都將會被科處行政處罰。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者應積極主動配合交警部門的調查,而非矢口否認肇事者身份,甚至指使他人冒名頂。如果行為人存在前述行為,行政機關系有權認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予以處罰。
來源: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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