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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出生的張某是某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負責人,但是,她還有另外一個身份——淮安市國有聯合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聯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湯某的情人。因受賄1600多萬元,湯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30萬元。他的情人張某因受賄300萬元而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淮安市中院對張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賄賂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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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1 10:55 上傳
視覺中國供圖
2014年上半年,張某經他人介紹與大她5歲的湯某相識,2017年11月起二人逐步發展成為情人關系。2019年初,湯某與張某約定,由他利用職權幫助張某承接工程,由張某提供資金、組織團隊施工,所獲利潤四六分成。2019年4月左右,湯某告知情人張某,由國聯集團參與開發的融創廣場項目A地塊A1區施工總承包工程即將開始邀請招標,作為項目合作方國聯集團可以推薦2家公司參與投標。湯某還將該項目的招投標方式和規則告知張某,并讓張某找2家資質等級高、業績好的公司來掛靠競標。后張某找到南通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長城”)、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筑”)競標上述工程。
張某告知湯某,南通長城是自己掛靠的公司,如中標就由他們兩人聯手承建;某建筑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與張某同鄉,陳某應允如某建筑中標,則按該工程總造價1%的標準(約合300萬元)向張某、湯某支付好處費。得知此情況后,湯某同意以國聯集團名義推薦南通長城、某建筑兩家公司參與投標,并要求:該1%的好處費不能以現金形式直接領取,而要陳某通過工程分包的方式將好處費加入工程款中兌現。為此,經張某出面協商,陳某答應了上述好處費的兌現方式。開標前,湯某還將已掌握的標底、評標規則等內幕信息透露給張某,讓其認真準備。
2019年7月12日,上述工程項目開標,南通長城以最低價約3.02億元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某建筑以次低價約3.1億元成為第二中標候選人。根據預先制定的評標規則,為進一步壓低中標價,需對最低價和次低價二輪詢標。此時,因個人家庭原因,張某已無心承接項目,其與湯某商議后準備退出,將工程讓給某建筑的陳某承建,并由陳某依約向張某、湯某給付好處費。在二輪詢標時,南通長城故意抬高投標價,某建筑則降低投標價,最終使得某東建筑中標融創廣場項目A地塊A1區施工總承包工程。
某建筑中標工程后,陳某對通過工程分包方式兌現好處費一事反悔,堅持直接給付好處費而不向張某分包工程,并提出先支付人民幣150萬元、剩余150萬元依工程進度支付的意見。張某、湯某接受。2019年下半年,張某找陳某參與投標其他工程項目時,向陳某承諾支付10萬元費用,并約定該費用從好處費300萬元中抵扣,陳某應允。2019年12月,經張某多次催要,陳某在淮安市萬達廣場附近的大同路停車場向張某支付好處費現金100萬元。2020年1月22日,因張某在日本購置的房產尚有尾款未付清,陳某按照張某要求,向指定賬戶代付房款40萬元。2020年5月,因得知淮安本市招投標領域相關人員被調查,張某擔心案發,將現金100萬元退給陳某,剩余好處費150萬元未能實際獲得。
法院認為,張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部分受賄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遂依法以受賄罪判決張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朱鼎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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