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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8 14:03 上傳
淮安市人大常委會 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淮安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已由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2年4月27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2年5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7日
《淮安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具體如下
淮安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2022年4月27日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管理,規范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發揮農貿市場服務保障民生功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商位、設施、物業服務和其他服務,場內經營者以零售或者批發食用農產品為主的交易場所。 本條例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商位、設施、物業服務和其他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依法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劃、規范建設、各司其職、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農貿市場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本轄區內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落實相關責任。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管理協調的日常工作,依法對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進行登記注冊,監督管理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經營秩序等,受理消費投訴和舉報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建設規范,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及其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貿市場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巡查工作,督促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場內活禽經營場所、屠宰場所的環境消毒和病死禽類無害化處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愛國衛生活動、疫情防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指導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貿市場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和督查通報制度,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督查,并通報考核督查情況。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為農貿市場及其配套設施建設預留空間,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及其配套設施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 第十條 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人口密度、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疫情防控等因素,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利于交易的原則,合理規劃不同規模的農貿市場。 第十一條 商務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規范時,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明確食品檢測、消防安全、垃圾收集、污水油煙處理、水電氣通信、安防監控、無障礙設施、停車場、公共廁所等設備設施的建設標準。 (二)劃定場內鮮、活、生、熟、干、濕等功能交易區的布局。 (三)按照規定從事活禽交易的,設立與其他經營區域分離的獨立經營區域,設置達到動物防疫條件的設施;活禽存欄、宰殺、銷售區相對分離,設置消毒、通風、排水、廢棄物處理等設施。 (四)設立經營鮮活水產、冰鮮水產、腌制食品的相對獨立區域,設置防止污水、蓄水外溢與積水沉積的設施。 (五)設立相對獨立的熟食制品經營區域,設置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建立農貿市場管理綜合信息平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提供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并通過農貿市場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公示,形成食用農產品溯源機制,實現農貿市場服務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改造的扶持政策,鼓勵、支持、引導各類投資主體按照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建設規范新建、改建、擴建和升級改造農貿市場,建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星級評定以及獎勵制度。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應當載明農貿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不得擅自分割轉讓的內容,并將其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市場開辦者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報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經營的原則。 市場開辦者與場內經營者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就經營范圍、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衛生、經營秩序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實農貿市場內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衛生、經營秩序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及時更新場內經營者信息。場內經營者信息包括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經營的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產地、進貨渠道,以及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等。 (二)查驗場內經營者所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場內經營者無法提供的,市場開辦者應當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三)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具備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并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等相關規定。 (四)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設置病媒生物預防設施,明確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五)按照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合理劃分經營區域,實行分區銷售。 (六)對場內經營者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在顯著位置設置合格計量器具供消費者無償使用。 (七)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消費者分類投放垃圾。 (八)在顯著位置設置場內禁止吸煙、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農貿市場的標識。 (九)設置適當區域用于農民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十)在市場出入口或者場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示市場各項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責任人員、租賃方式、收費標準、舉報方式、糾紛處理方式等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衛生、經營秩序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辦理相關證件,亮證經營,明碼標價,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 (二)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不得少于六個月; (三)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加工服務的,應當符合動物疫病防控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四)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應當配備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設備,穿戴符合規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效健康證等; (五)保持經營區域整潔衛生、通道暢通,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垃圾散落,無超商位范圍經營,無車輛亂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批發產品銷售憑證供場內經營者批發經營使用。批發產品銷售憑證應當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農殘檢測結果、銷售日期以及場內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購貨者要求提供批發產品銷售憑證的,場內經營者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城市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在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區域內,不得宰殺、銷售活畜活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市場開辦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或者未及時更新場內經營者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未經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允許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或者未按照規定實行分區銷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未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合格計量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項規定,未在市場出入口或者場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示市場各項管理制度以及管理責任人員、租賃方式、收費標準、舉報方式、糾紛處理方式等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市場開辦者未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未設置病媒生物預防設施,或者未明確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場內經營者銷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未配備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市場開辦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批發產品銷售憑證供場內經營者批發經營使用,或者場內經營者拒絕向購貨者提供批發產品銷售憑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農貿市場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食用農產品的生鮮超市、社區菜店的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淮安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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