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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衛健委
發布通報
公布一批違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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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淮安淮城城中醫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1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在門診藥房發現當天就診患者沈某某處方,顯示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開具頭孢克肟顆粒等藥品,經預檢分診登記核查該患者登記為“無癥狀”,無該患者對應的《江蘇省醫療機構預檢分診操作表》。
查處結果:淮安淮城城中醫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二:淮安市洪澤區朱壩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3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在門診藥房發現當天就診患者趙某某、梁某某的處方,顯示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開具克林霉素、左氧氟沙星等藥品。經查2名患者的江蘇省醫療機構預檢分診登記操作表,未登記流行病史、接觸史、高風險崗位人員、核酸檢測、十大臨床癥狀、新冠疫苗接種情況,患者或家屬未簽字。
查處結果:淮安市洪澤區朱壩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三:淮安清棉醫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3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在門診藥房發現當天就診患者陳某某、董某的處方,顯示診斷為咽痛、肺炎,開具感冒靈、阿莫西林、左氧氟沙星等藥物。經查2名患者的江蘇省醫療機構預檢分診登記操作表的流行病史、接觸史、高風險崗位人員、核酸檢測、十大臨床癥狀、新冠疫苗接種情況欄進行了劃線處理。
查處結果:淮安清棉醫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四:漣水瑞慈醫院有限公司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3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發現內科醫師朱某某在接診姓名為“李某某,主訴為受涼后出現流涕、咽疼”患者時,門診病歷未記載流行病學問診內容,該名醫師亦未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中流行病學史調查內容進行調查,存在未落實《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三版)》(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1〕96 號)規定對門診患者加強流行病學問診,早期識別新冠病毒感染臨床癥狀,對具有可疑癥狀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應當規范引導至發熱門診就診的違法行為。
查處結果:漣水瑞慈醫院有限公司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五:淮安市淮安區山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4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疫情防控檢查,在門診藥房發現當天就診的潘某某等4名患者處方診斷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經核查潘某某等4名患者未進行預檢分診登記、未填寫《江蘇省醫療機構預檢分診操作表》。該單位負責預檢人員僅對無手機、無法掃碼人員填寫《江蘇省醫療機構預檢分診操作表》。
查處結果:淮安市淮安區山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六:淮安市淮安區河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7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發現該單位入口處未按規定對進入醫療機構人員測量體溫;門診大廳收費處、西藥房、CT室等多處人員聚集;中西醫結合門診和醫保門診人員聚集,未做到一醫一患一診室;放射科入口處自助機無免洗手消。
查處結果:淮安市淮安區河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七:金湖縣黎城街道衛生院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7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發現預檢分診處放置水杯等生活用品,中醫科醫生佩戴口罩不規范,門診(藥房、診室、收費處)消毒記錄記至4月15日,未按時消毒并做好記錄。
查處結果:金湖縣黎城街道衛生院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八:淮安仁和醫院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8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 在輸液室發現正在輸液患者王某某的4月17日、4月18日處方箋2張,臨床診斷為咳嗽;4月17日患者張某的處方箋1張,臨床診斷為咳嗽。該單位提供的《預檢分診登記操作表》無王某某的登記信息、顯示張某無干咳癥狀。
查處結果:淮安仁和醫院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九:漣水縣婦幼保健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8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在預檢分診處發現僅對不能出示行程碼的入院人員登記《預檢分診操作表》,而對出示行程碼的入院人員沒有進行預檢分診登記。
查處結果:漣水縣婦幼保健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十:漣水軍民醫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20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在預檢分診處發現該單位對入院人員進行測溫、掃碼查驗,但沒有填寫《預檢分診操作表》,現場也不能提供《江蘇省醫療機構預檢分診操作表》。在輸液室發現正在輸液的患者王某,檢查其門診病歷發現未記載患者流行病學史問診內容,沒有填寫《預檢分診操作表》。
查處結果:漣水軍民醫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十一:洪澤匯景新區醫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案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9日,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對該單位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在一樓輸液室發現患者管某某等3名患者正在輸液,在預檢分診處未查見該3名患者當日的《江蘇省醫療機構預檢分診登記操作表》。在該院內科病區病房檢查,發現內二科52床的住院患者有2名外來探視人員。
查處結果:洪澤匯景新區醫院未按規定開展預檢分診、未落實疫情防控措的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淮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給予該單位的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來源:淮海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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