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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2022年第5號)
淮安分局全警聞令而動
開展疫情防控排查
對違反通告行為堅決予以打擊
確保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依規高效進行
現將近期查處的相關典型案例
通報如下,引以為戒
違規聚集賭博
1、3月13日,分局順河派出所查獲姚某雷等4人聚集在淮安區順河鎮丁姚村一組丁某琴經營的棋牌室內,使用丁某琴提供的麻將進行賭博,后被我局民警查獲,現場人員未做好防護措施,防范意識差。
2、3月14日下午,分局河下派出所查獲周某鷗等4人聚集在淮安區文景城小區北門某休閑場所內,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行為,現場人員未做好防護措施,防范意識差。
3、3月15日下午,分局河下派出所查獲刁某某、任某某等4人聚集在淮安區河下小區某棋牌室內,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行為,現場人員未做好防護措施,防范意識差。
4、3月15日下午,分局河下派出所查獲曹某某、朱某某等4人聚集在淮安區河下小區某棋牌室內,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行為,現場人員未做好防護措施,防范意識差。
5、3月15日下午,分局河下派出所查獲金某某、支某某等7人聚集在淮安區文景城小區成某某經營的超市內,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行為,現場人員未做好防護措施,防范意識差。
上述人員違反《淮安市疫情防控的通告[2022]第5號》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淮安區警方依法對姚某雷、周某鷗、刁某某、曹某某等24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防控期間違規開展經營活動
3月14日、15日,分局河下派出所對轄區行業場所是否落實《淮安市疫情防控的通告[2022]第5號》開展突擊檢查。經查,文錦城欣天地商場“淮安區快樂吧游樂經營部”、麗都花園“秘密小屋”、萬豐文化街“前任小酒館”、河下古鎮“漢森熊啤酒屋”、城西北路“足生緣”足療店等游戲游藝娛樂廳、酒吧、足療店場所未按照通告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3月15日,分局季橋派出所對轄區行業場所是否落實《淮安市疫情防控的通告[2022]第5號》開展突擊檢查。經查,季橋鎮街心“致語堂”美容院、“雙子”足療店未按照通告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3月15日,分局平橋派出所對轄區行業場所是否落實《淮安市疫情防控的通告[2022]第5號》開展突擊檢查。經查,平橋鎮平橋街“上海發屋”理發店未按照通告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淮安區警方依法對上述場所經營者分別作出行政處罰,并要求相關場所經營者嚴格遵照疫情防控要求立即停止營業。
來淮返淮人員未及時進行報備
3月15日,分局平橋派出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發現,陳某(女,25歲,淮安區平橋鎮人)返淮后未及時按規定進行報備,違反《淮安市疫情防控的通告[2022]第5號》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淮安區警方依法對陳某某處以行政處罰。
未按規定落實個人防護措施
3月15日,分局平橋派出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發現,管某某(男,56歲,淮安區平橋鎮人)未遵循居家隔離規定,擅自外出,且未做好個人防護措施,違反《淮安市疫情防控的通告[2022]第5號》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淮安區警方依法對管某某處以行政處罰。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在這里再次提醒大家
以下疫情防控23種違法違規行為
及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
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
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2、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赡苌嫦舆`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具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2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間,餐飲店或藥房未執行“一米線“”戴口罩“”測體溫“等疫情防控措施,
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到政府設定的管理秩序、實現政府設定的措施。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居民:公共場所人員密集,極易導致病毒傳播擴散,務必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有效斬斷疫情傳播的途徑和渠道。公安機關將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對發現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將依法進行嚴厲查處。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防疫規定,眾志成城,共克時艱。
來源:淮安區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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