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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淮安人網 于 2021-7-10 09:11 編輯
《淮安市綠化賠償和異地綠化補償辦法(送審稿)》征求意見公告
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提高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質量,現(xiàn)將《淮安市綠化賠償和異地綠化補償辦法(送審稿)》及其說明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意見或建議請于2021年7月14日之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市司法局。提交意見建議時,請標注“規(guī)范性文件修改建議”字樣,并請留下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lián)系。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號淮安市行政中心 郵編:223001;電話:80830996 (兼?zhèn)髡妫?/div> 特此公告。
淮安市司法局 2021年7月7 日
淮安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第一條 【制定目的及依據】為提高我市城市綠化管理水平,保護城市園林綠化成果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下列行為所引起的各種綠化賠償費和異地綠化補償費的收取工作: (一)移植、砍伐、修剪城市樹木的; (二)對城市綠化和園林設施造成損傷和破壞的; (三)占用城市綠地、改變城市綠地用途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未達到相關要求的。
第三條 【主管部門】市、縣(區(qū))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綠化賠償費和異地綠化補償費的收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綠化賠償費】責任人未經批準移植、砍伐和修剪城市樹木、占用城市綠地、改變城市綠地用途的和對城市綠化和園林設施造成損傷、破壞(含交通事故)的,應向管理或養(yǎng)護單位繳納綠化賠償費。
第五條 【行政許可】經批準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臨時占用綠地和改變綠化規(guī)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應繳納異地綠化補償費等。
第六條 【綠化建設】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住宅區(qū)開發(fā)項目,需要綠化建設的,項目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預算費。配套綠化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統(tǒng)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確因季節(jié)原因無法同步建設和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等額配套綠化建設資金銀行保函,經批準,在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jié)完成綠化任務。
第七條 【異地綠化建設】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住宅區(qū)開發(fā)項目,其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確因規(guī)劃、消防、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導致達不到規(guī)定標準的,建設單位可向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異地綠化建設。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審核后確定異地綠化補償費金額,并報政府批準。建設單位應根據政府批準繳納異地綠化補償費。
第八條 【異地綠化補償費標準】確需繳納異地綠化補償費的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異地綠化補償費按照不足部分的綠地面積x(土地出讓金單價+綠化建設投資預算平均單價)的標準確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異地綠化補償費按照標準確定。
第九條 【經營服務性收費】園林綠化及設施拆除和恢復工程以及樹木砍伐、移植、修剪過程中產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運輸費、養(yǎng)護費等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由申請方和服務方(綠化管護單位)雙方參照園林工程定額、養(yǎng)護管理計價定額(參照最新版本)等規(guī)定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不計取管理費、規(guī)費),并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 經營服務性收費由服務方收取并開具稅務發(fā)票,按章納稅。
第十條 【費用收支管理】綠化賠償費和異地綠化補償費屬于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由各級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收取,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一條 【標準調整】綠化賠償費和異地綠化補償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進行評估、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即時公布。
第十二條 【特殊綠化】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古樹名木管理單位就區(qū)域內綠化賠償、補償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生效廢止】本辦法由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淮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2日《市政府關于印發(fā)淮安市綠化賠償和異地綠化補償辦法的通知》(淮政發(fā)〔2003〕183號)同時廢止。
來源:淮安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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