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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09:32 上傳
2 ?; ~6 J2 [. b4 j: a. y淮稅稽送達公告〔2021〕01002號 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
$ x* r6 I' ~7 J) n6 w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因采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號見附件),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rar 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0 Y+ W. e: Z4 U# {7 [8 r7 {
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稅稽罰〔2021〕1號 : t4 a2 \: G1 @
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0891MA1R9MDY3C) 經我局(所)于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10月24日對你(單位)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6 w6 N2 i9 M5 |6 s9 ]7 R4 j# `
一、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1:逃避繳納消費稅 你單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間)實際抵扣貨物名稱為恩平原油、瀝青、勝利原油、原料油、原油、重質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58份,金額3815700711.27元,稅額648669121.04元,數量共計1331062.471噸;實際抵扣貨物名稱為燃料油(燃料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金額21113005.04元,稅額3589210.96元,數量共計8020.2噸。你單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間),對外開具品名為“燃料油(燃料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779份,金額3754310350.97元,稅額638232759.6元,數量1334407.213噸;對外開具品名為“燃料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0份,金額78548200.03元,稅額13353194.23元,數量29213.317噸。你單位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品名大部分為不需繳納消費稅的石化油料,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物品為需要繳納消費稅的燃料油。綜合上述材料,你企業購進恩平原油、瀝青、勝利原油、原料油、原油、重質油等消費稅非應稅產品,直接變換商品名稱為消費稅應稅產品燃料油,開具發票給下游企業,而你企業未申報繳納消費稅。 違法事實2: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被查企業取得的證據材料顯示,你單位接受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8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發票代碼3200172130,發票號碼03082496-03082528、03140673-03140691,品名油品調和服務費,金額合計5139057.85元,稅額合計308343.67元。通過外調,取得法定代表人荀曉燕出具的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情況說明,中海油的劉元江安排該公司與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的王志強簽訂的合同(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約定技術服務數量以及單價等),由劉元江團隊來提供設備、技術支持,以及檢驗和人工技術等服務,技術服務地點在青島和日照港,劉元江完成技術服務以后安排該公司開具相應的發票,劉元江提供技術服務的數量,該公司收取10元每噸的技術服務費。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開具給蘇信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5447401.52元,收到蘇信公司銀行匯款一筆5447401.52元。通過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賬號32001642436052508372)檢查發現,收款當日其中的1244603.72元分5筆匯入荀曉燕賬戶(賬號6227001277610692192),4000000萬元直接匯入常州菲尼克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賬戶(賬號32050162873600000266)。資金有回流現象。綜上,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與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之間無真實業務,受他人安排簽訂合同,資金有回流現象,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違法事實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蘇信公司接受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開具的品名為運輸費的8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2017年12月所屬期認證通過。申報表中實際抵扣60份(發票代碼3400174130,發票號碼03619244-03619257、03619265-03619300、03673866-03673875),申報抵扣進項稅額649837.7元。你企業取得的另外24份運費發票(發票代碼3400173130,發票號碼03132362-03132365,發票代碼3400174130,發票號碼03619231-03619243、03619258-03619264),企業未記賬,2017年12月申報進項稅額轉出252261.8元,未實際抵扣。從相關銀行取得的對賬單以及外調企業取得的證據材料顯示:1、資金回流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淮安清河支行532670857130)賬戶收到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日照威海路支行222133941128賬戶)銀行轉賬而來的兩筆款項4085551.13元,收到常州菲尼克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行常州化龍巷支行32050162873600000266賬戶)銀行轉賬而來的款項5017453.74元,合計9103004.87元(與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開具的84份發票的價稅合計相同),收款后直接轉賬給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銅陵太陽歷廣場支行178246100188)賬戶;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銅陵太陽歷廣場支行178246100188)賬戶轉賬給肖小林(農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86730776)賬戶以及翟東冬(農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98379778)賬戶;肖小林(農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86730776)賬戶以及翟東冬(農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98379778)賬戶轉賬給黃翔(中國建設銀行常州化龍巷支行6217001260012236736)賬戶;黃翔(中國建設銀行常州化龍巷支行6217001260012236736)賬戶轉賬給常州菲尼克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行常州化龍巷支行32050162873600000266)賬戶;常州菲尼克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行常州化龍巷支行32050162873600000266)賬戶再轉賬給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日照威海路支行222133941128)賬戶和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淮安清河支行532670857130)賬戶,最終全部匯入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賬戶形成了資金回流。2、虛假合同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貨物運輸合同與外調第三方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取得的貨物運輸合同內容不一致,運費業務不真實。外調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取得證據顯示,雙方簽訂兩份運輸合同,承運的貨物是礦粉,從浙江運輸到安徽省蕪湖市和馬鞍山,運輸噸位分別為32425.009噸、38595.8噸,總價合計9103004.87元。蘇信公司提供了運輸合同一份,承運的貨物是添加劑,運輸噸位為53749.62噸,總價6557453.74元。運輸的貨物與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礦粉不一致,運輸的噸位金額也不同。存在合同造假,業務虛假。 綜上所述,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與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之間利用虛假合同編造虛假業務,資金形成回流閉環,上述行為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發票代碼3400174130,發票號碼03619244-03619257、03619265-03619300、03673866-03673875,金額合計5907616.04,稅額合計649837.7元。 二、處罰決定 1 f3 w- p) a. t# a7 b' _# O
根據違法事實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十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1號 )第二、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三、四條之規定,補繳2017年10月-2017年12月份期間消費稅稅額1651121201.94元,其中2017年10月230811.00元,2017年11月663262694.14元,2017年12月987627696.80元。 違法事實3,你單位與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的業務虛假,資金形成回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第310號令)、《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涉稅案件移送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公發[2002]第15號)之規定,移送公安查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淮安蘇信貿易有限公司從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取得的6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系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補繳2017年12月增值稅款649837.7元。 對違法事實1和違法事實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定性偷稅,決定對其偷稅金額1651771039.64處以1倍罰款共1651771039.64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651,771,039.64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簽章) 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
( h9 l. v, `" E, g8 m3 y/ D, a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稅稽罰〔2021〕2號
; S& g9 I. Z0 Y. C% i' s! b/ ?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20891MA1R9MHHX6) 經我局(所)于2018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4日對你(單位)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1:逃避繳納消費稅 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是貿易企業,從被查企業取得的證據材料(書證:你企業從其上游企業取得的2529份油品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見電子明細表)顯示,你單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間)共計接受油品增值稅專用發票2529份,主要為瀝青、原料油、原料油(Albacora)、原料油(Vasconia)、原油、重質油,數量共計988787.40噸,進項稅款453769221.95元,不含稅金額2669230705.97元;從被查企業取得的證據材料(書證:你企業開具給下游企業的351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見電子明細表)顯示,你單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間)共計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3511份,金額2677448908.23 元,稅額455166313.25元,品名全部為燃料油(燃料油),共計1089780.64噸。檢查得知,你單位接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物品為不需繳納消費稅的石化產品,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物品為需要繳納消費稅的燃料油。根據檢查人員對你企業的油品調和費外調情況發現,你企業從鎮江新區龍海油品貿易有限公司、鎮江鑫龍油品貿易有限公司、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泰州瑞凌油品有限公司4戶企業取得了油品調和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1)鎮江新區龍海油品貿易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經辦人)嚴小飛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該公司為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原油預處理技術方案,不是油品調和服務;(2)鎮江鑫龍油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愛萍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該公司為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對原油去水去雜質的技術服務,不是油品調和服務;(3)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曉燕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該公司未與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之間發生任何業務;(4)泰州瑞凌油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法取得聯系,該戶企業因消費稅變票已被泰州興化市國稅局稽查局立案檢查。上述取證的證據指明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購進的石化產品未經過任何加工,同時你單位為商貿企業,自身無加工能力。綜合上述材料,你企業購進瀝青、原料油、原料油(Albacora)、原料油(Vasconia)、原油、重質油等非應稅油品不進行任何加工,直接變換商品名稱為應稅產品燃料油開具發票給下游企業,而你企業未申報繳納消費稅。 違法事實2: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被查企業取得的證據材料(書證:你企業從其上游企業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取得的7份油品調和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見電子明細表)顯示,你單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間)共計接受油品調和費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進項稅款40373.76元,不含稅金額672895.52元;從外調企業取得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的陳述: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曉燕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該公司未與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之間發生任何業務,中海油的劉元江安排該公司與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的王志強簽訂的合同(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約定技術服務數量以及單價等),由劉元江團隊來提供設備、技術支持,以及檢驗和人工技術等服務,技術服務地點在青島和日照港,劉元江完成技術服務以后安排該公司開具相應的發票,劉元江提供技術服務的數量,該公司收取10元每噸的技術服務費。提供技術服務的數量為10萬噸,目前已收款27萬,其他金額尚未收款。綜上所述,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與南通市欣榮油品有限公司之間無真實業務,受他人安排簽訂合同,接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違法事實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被查企業取得的證據材料(書證:你企業從其上游企業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取得的98份運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見電子明細表)顯示,你單位2017年10月-12月(即涉案期間)共計接受運費增值稅專用發票98份,進項稅款1058112.40元,不含稅金額9619204.49元;從相關銀行取得的對賬單以及外調企業取得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的陳述: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書證: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與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顯示:資金回流檢查發現,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淮安清河支行485870855195)賬戶轉賬給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銅陵太陽歷廣場支行178246100188)賬戶10677316.89元;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銅陵太陽歷廣場支行178246100188)賬戶轉賬給肖小林(農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86730776)賬戶13031358.51元以及翟東冬(農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98379778)賬戶4000000元;肖小林(農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86730776)賬戶以及翟東冬(農行泰州城西支行6228483425798379778)賬戶分別轉賬給黃翔(中國建設銀行常州化龍巷支行6217001260012236736)賬戶12,203,767.77元、 3,697,423.77元;黃翔(中國建設銀行常州化龍巷支行6217001260012236736)賬戶轉賬給常州菲尼克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行常州化龍巷支行32050162873600000266)賬戶20000000元;常州菲尼克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行常州化龍巷支行32050162873600000266)賬戶再轉賬給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日照威海路支行222133941128)賬戶5643081.51元以及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淮安清河支行485870855195)賬戶5034235.38元;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日照威海路支行222133941128)賬戶再轉賬給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淮安清河支行485870855195)賬戶5643081.51,形成了資金回流。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貨物運輸合同與外調第三方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取得的貨物運輸合同內容不一致,運費業務不真實。根據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沃杰公司)提供的貨物運輸合同顯示,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銅陵路達公司)承運的淮安沃杰公司的貨物名稱為添加劑。而通過對銅陵路達公司外調取得的貨物運輸合同顯示,銅陵路達公司承運的淮安沃杰公司的貨物名稱為礦粉。同一筆業務,兩家公司出具的貨物運輸合同顯示承運的貨物名稱卻不一致,該項業務不真實。綜上所述,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與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的業務虛假,且形成資金回流,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處罰決定 根據違法事實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十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1號 )第二、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三、四條之規定,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應補繳2017年10月-2017年12月份期間消費稅稅額1327352819.52元。 違法事實3,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與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的業務虛假,資金形成回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第310號令)、《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涉稅案件移送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公發[2002]第15號)之規定,移送公安查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淮安沃杰貿易有限公司從其上游企業銅陵路達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取得98份運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款1058112.40元,不含稅金額9619204.49元,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補繳2017年12月增值稅款1058112.40元。 對違法事實1和違法事實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定性偷稅,,決定對其偷稅金額1328410931.92元處以1倍罰款共1328410931.92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328,410,931.92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簽章) 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