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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P: d+ g* b. y" g) q7 Q
陳某與李某系鄰居,李某飼養了一只狗,平時散養在外,未給該狗拴鏈條。某天上午,陳某騎電動車經過李某家門前時,李某飼養的狗突然躥出,狂吠不止并上前追咬,陳某在慌亂中加速行駛,結果撞上路邊樹木,導致左手骨折及電動車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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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7 16:07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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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辯稱,其飼養的狗從未咬過人,陳某自己反應過度并受傷,與其無關,請求駁回陳某訴請。 % P0 i/ `% B* f) }" G" u5 R) A
法院判決認為,由于李某未對飼養的狗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狗追逐陳某,陳某為擺脫狗的追逐加速行駛,屬于正常反應,處置并未過當;且即使陳某存在重大過失,由于李某違反犬類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也不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因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規定了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責事由,即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但應注意,該免責事由僅限于被侵權人“故意”而不包括過失;且只能產生減輕責任的后果,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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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246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來源:漣水法院 / 配圖: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