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注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松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賬號?注冊
x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徐某與淮安寶瑞祥泰4S店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了奧迪牌轎車一輛,購車款378000元。2020年7月21日,徐某在辦理牌照過程中,車輛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涉案車輛曾經投保過并辦理過臨時牌照。
微信圖片_20210318111501.jpg (63.41 KB, 下載次數: 12)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1-3-18 11:16 上傳
1 w5 \; s" o; e6 @& g9 Y9 E) Y' o+ K* Y* d/ M
為此,徐某向4S店交涉,被告知該車輛此前曾經出售給蔡某,蔡某為該車投保了保險,辦理了臨牌。后經協調無果,徐某訴至法院要求某4S店返還購車款并承擔三倍賠償。
9 W% F7 `; W6 w4 p+ g6 @# D O3 L) @( \4 {/ B$ D6 Y4 w
裁判結果:
" t# g9 n& C( S/ T& v法院審理后認為,4S店在向蔡某開具車輛銷售發票后,將涉案車輛交付給蔡某,蔡某為涉案車輛辦理了車輛保險、領取了臨時牌照,并開回家,車輛交付已經完成,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但在徐某購買該車輛時,該4S店并未如實告知徐某上述情況。 8 Y5 z: F, H* `( E1 j1 |" t3 q) B
該銷售行為已構成欺詐,4S店應將購車款378000元等費用退還給徐某,徐某將涉案車輛返還給4S店。4S店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還應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遂判決4S店按購車款三倍賠償徐某1134000元。 來源:淮安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