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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告丁某(女)與被告康某(男,已婚)通過網絡相識,并逐漸發展成不正當男女關系。2017年5月,丁某懷孕,但康某否認自己系胎兒父親。2017年10月,丁某將胎兒DNA樣本與康某DNA樣本送至某醫學檢驗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胎兒與康某之間存在生物學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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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丁某生育一男孩,取名丁小某。因懷孕生產期間康某一直對丁某母子不聞不問,也未支付任何費用,2020年5月,丁某將康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康某與丁小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漣水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向被告康某送達民事起訴狀等應訴材料,但因“送達地址查無此人”被退回。法院多次到康某戶籍所在地走訪也并未查找到其本人,之后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并缺席開庭審理了本案。 8 {% p9 K% @) l* l6 ?+ S
0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丁某曾以康某強奸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雖因證據不足并未立案,但康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明確承認與丁某發生關系。另外,同在2017年10月,被告康某與案外人沈某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均歸沈某所有。同時,本案的關鍵證據DNA鑒定意見雖存在一定瑕疵,即被鑒定人一欄僅列明“康某”,而未對其身份信息進行標注,但原告丁某提供的一份由當地婦聯組織出具的情況說明,能夠證明康某的DNA樣本系康某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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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S2 @, P! R綜上,法院認為,原告丁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丁小某與被告康某存在親子關系,已經向法院提供了DNA鑒定意見書、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等必要證據,被告康某經法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依法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確認丁小某與被告康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 * M" c: @- E. D' J9 C$ @
03典型意義 本案訴爭發生時,《民法典》尚未實施,法院判決系依據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開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9 ]; H, b* R4 _7 `
從立法精神來看,該條規定與原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保持一致,考慮到了親子關系確認案件的特殊性,即該類案件本身在較大程度上依賴于親子鑒定,這也就要求被申請人應給予一定的配合,否則,一旦其拒絕到庭或拒絕做鑒定,主張親子關系成立方將陷入無法舉證的困境。具體到本案,被告康某一直刻意回避且未到庭參與訴訟,導致案件事實查明存在較大困難,但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并對全案證據綜合認定,在原告丁某已提供相關必要證據的前提下,判決確認其主張成立,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J$ g, Q. e2 t6 Y來源:漣水法院 # |( z4 {# R8 S)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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