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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日前印發通知公布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這些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涵蓋了住宅物業管理、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市區停車場管理、農貿市場管理等,其中不少關乎小區及物業。 一起來具體了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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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的通知 淮政辦發〔2021〕5號 5 L. E) g- N, H, c0 n4 u2 E2 _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 A" k& u6 ^, [6 l' e& V! z
《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制定工作計劃》已經市委七屆170次常委會會議審定,《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經市政府八屆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組織實施。 # v4 _/ P# h" X4 \2 r
淮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12日 2 f$ A8 \' ^$ X7 v( u. a
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
" h; h; J2 D- A( n+ t一、地方性法規項目(3件)
8 T0 \, u5 S- L- Y0 c1.《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 起草責任單位:市城管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2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4月份 n; d) u: U& B5 _3 e7 L+ S, ~
2.《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修改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8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9月份 8 I9 H; }' u& @) r' o0 D+ N
3.《淮安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草案)》 起草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9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11月份 : n; \+ H, T* v/ j+ D2 {( r' A
二、政府規章項目(3件)
( g- ~& I& s4 C0 V1 o, S(一)正式項目
& }# J0 Y, D [0 O: a! P/ j) c1.《淮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 起草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3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7月份
: M/ H( _( Y8 a/ G& Q( N2.《淮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起草責任單位:市水利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5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8月份
4 L: S/ M0 x+ K; Z(二)調研項目
! B$ i& ~; h8 V% r8 v3 [4 w; u《淮安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調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提交調研稿時間:2021年9月份
. _8 l, w4 i$ I+ X三、規范性文件項目(9件) & \! R* Q2 d. s" _1 S& X% q
(一)正式項目
2 d2 |4 t% J, G1.《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內部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起草責任單位:市審計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1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3月份
: B* f2 g* K3 c# L2.《淮安市綠化賠償和異地綠化補償辦法》 起草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5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8月份
1 o7 U: J$ y& }# P3.《淮安市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起草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6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9月份 ! r6 u# Y4 `# \6 e
4.《淮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起草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6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9月份
4 b0 V3 }8 W9 i" l5.《淮安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起草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6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10月份
- K9 j A2 t6 B9 ]5 Q6.《淮安市氣象管理辦法》 起草責任單位:市氣象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7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9月份 : ~" g. w, t4 V1 w
7.《淮安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起草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提交送審稿時間:2021年8月份 提請審議時間:2021年10月份 4 t4 Q+ Q1 \) n7 @- H1 z [! ]
(二)調研項目
5 T; j+ K- z, J7 |1.《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辦法》 調研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 D7 M- ^6 o# }. y2 S2 n+ A$ ]* w2.《淮安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調研責任單位:市審計局
# |+ L2 n3 ? Q2 M2 \' ~+ U以上調研項目須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調研,并報送調研稿和相關材料。 ) k9 {' L, d2 @! T9 H% [ K. \
即將進入聽證環節的是 《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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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遴選《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聽證會聽證代表的公告
4 n) n C- G1 L% m' G為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學性,經研究,決定于3月上旬(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在市城管局七樓第一會議室(北京北路117號),舉行《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聽證會,對草案有關條款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7 S* i; Q' a3 A5 S) g. o本次聽證會在全市范圍內遴選聽證代表,具體構成如下: (一)市或縣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各1名; (二)熱心市民代表3名; (三)停車場服務行業經營管理者代表5名; (四)法律界人士2名; (五)共享單車投放企業代表1-2名。 - a& ?/ X1 v$ L2 {6 n9 d2 |
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報名,如報名人數超過代表限額,將采取分類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聽證代表名單,并予以公告。
( Y r, a, ] j6 }報名人員請填寫《聽證代表報名表》,并于2021年2月20日前通過郵箱2063711980@qq.com或者傳真83678668發送至我局,或郵寄到市北京北路117號市城管局418室,郵編:223001,聯系電話:83346797。 # I, W# L+ i; n(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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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代表報名表
- T/ m$ G7 H- A' \' Z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1 ~ I/ t6 \6 J《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 ↓↓↓ 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范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交通環境,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以及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由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 公共停車場,指道路以外向社會開放,為不特定對象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指為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設置的用于臨時停放機動車的空間。 非機動車停放點,指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施劃設置用于停放非機動車的場點。 第四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協調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是公共停車場、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停車設施管理服務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公共停車場備案管理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施劃設置管理以及經營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轄區非機動車停放點的施劃設置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停車場規劃的組織編制、規劃實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以及公共停車場用地保障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設置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經營性停車場明碼標價管理和停車場經營者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以及機械立體停車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類開發區、園區和景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停車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城市停車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狀況、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停車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等因素,科學確定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區域布局、設置規模、中長期建設計劃、建設時序等內容。 建設項目的停車位配建標準由市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確定,定期組織評估、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但不得減少停車位數量。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停車場供地計劃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符合規劃要求的,可以優先用于停車場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公共停車場,可以不改變現有用地以及規劃用地性質。 駐車換乘停車設施、公共汽電車場站等公益性停車設施,是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鼓勵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橋梁空間、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以及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設置停車場。 第八條 通過分層規劃,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單獨辦理規劃、土地等手續,其地塊用地規劃性質為相應地塊性質兼容社會停車場用地。 新建、擴建的各類學校可以利用學校操場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 利用既有公共建筑、道路、廣場、綠地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地面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同意,提出建設方案,依法辦理規劃、土地、消防等相應手續。 依照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建設停車場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等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學校操場、公共建筑、道路、廣場、綠地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九條 堅持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單獨新建公共停車場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建筑物停車設施配建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建設標準和規范,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應當在城市中心區外圍的軌道交通站點、地面公交樞紐、旅游集散中心等區域配套建設換乘公共停車場及臨時停車場。有條件的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車位。 已經投入使用的配套建設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劃要求和規定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的,由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處罰,并責令限期補建;違反第四款規定,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配建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從停用或者改變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簡化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等有關程序。臨時公共停車場(含平面及機械設備安裝類)通過召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或者相關綜合協調制度進行審定,不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于小型或者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場,可以實行備案制。 第十二條 鼓勵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其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可以適當上浮。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安全規定,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違反第二款規定,違規安裝、使用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配置標準應當在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牽頭建設運行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實時發布停車場位置、停車泊位剩余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使用信息。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標準建設停車引導設施,設置電子引導屏,并將停車泊位使用信息實時上傳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 違反前款規定,未實時上傳停車泊位使用信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經營性公共停車場接入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電子支付平臺,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通過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接入全省智慧停車電子支付平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開辦經營性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自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相關審批手續、停車容量和管理服務規范等信息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具體備案材料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規定。 停車場的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將變更信息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移交同級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同級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行管理。 鼓勵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公開選擇經營主體。鼓勵各類配建停車場委托停車管理企業進行專業化管理,促進各類經營性停車場企業化、專業化經營。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在顯著位置設置明碼標價公示牌,公示停車場名稱、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事項; (三)落實場內市容環衛責任,保持車輛停放整齊有序、市容環境衛生整潔、設施維護保養完好; (四)施劃明顯的車位、停泊方向和車輛進出引導標志; (五)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 (六)定期清點場內車輛,連續停放二十日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停車管理服務的其他規定。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不履行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區)、白天高于夜間、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競爭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第二十條 單位專用停車場由其所屬單位負責經營管理,并應當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 居住區專用停車場的管理,依據《淮安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供本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鼓勵向社會開放,提供停車服務。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建成后,在滿足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社會開放閑置空余車位,提供停車服務。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利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屬于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設置的停車場,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運營管理并履行市容環衛責任。 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履行停車場管理市容環衛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對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外,經業主或者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由城市管理部門公開招標選定物業服務企業運營管理停車場并代為履行市容環衛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合理劃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合理劃定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并設立醒目停車引導標識。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按照誰劃定誰監管的原則,確保泊位正常使用。 在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部門設置時段性道路臨時停車路段。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盲道、無障礙坡道以及檢查井上方區域;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的路段; (三)雙向通行的寬度小于八米、單向通行的寬度小于六米的道路; (四)不能保證預留二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五)學校、幼兒園、醫院出入口兩側各十五米范圍內;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停車或者設置停車位的區域、路段。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及時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要; (三)道路改造、維修、挖掘期間。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撤除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二十六條 在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 (二)擅自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三)擅自將公共停車泊位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 (四)機動車在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內不按停車泊位標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車泊位停放。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在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內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標志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以及擅自將公共停車泊位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按照相關管理范圍決定實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做出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根據不同路段、時間的停車需求狀況實行免費停放和收費停放兩種方式。 實行收費管理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建設運行智能收費管理設施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車信息系統。應當在路段顯著位置設置標識牌,向社會公示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應當設定不少于二十分鐘的免費停放時限。鄰近政務服務大廳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免費停放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免費路段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四十八小時。 廢棄機動車不得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廢棄機動車的,停放者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自行清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停放者在免費路段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四十八小時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場所。 第二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并收取費用的,應當向停車人出具合法票據;停車人索要合法票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停車場經營者不提供合法票據的,停車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停車人要求,出具合法票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圈占公共場地強迫他人接受停車收費服務或者以虛假身份在公共場地以欺騙方式收取停車費。 違反前款規定強迫他人接受停車收費服務或者以虛假身份在公共場地以欺騙方式收取停車費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停車設施或者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加強對非機動車停放的管理。 政務服務中心、醫院、學校、商業中心、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應當根據配建標準和停放需求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 第三十三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車道; (二)人行道內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軌道交通道口、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違反前款規定亂停亂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下稱“共享單車”)、公共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共享單車投放運營監管機制,科學設定共享單車投放總量,建立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退出機制,實行共享單車投放動態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方式確認共享單車投放企業及配額,建立共享單車和公共自行車統一監管平臺,推行共享單車與公共自行車融合發展。應當采用電子圍欄、藍牙等技術手段,建設運行共享單車、公共自行車智能化定點停放設施。 第三十五條 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設定的數量和區域投放共享單車,落實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工作措施,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和損壞的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的停放,不得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及維護。 違反第二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違法停放的共享單車搬離現場,并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將違法停放的共享單車搬離現場后,應當告知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六十日內取回其共享單車。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逾期不予領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容責任區責任人應當按照與城市管理部門簽訂的市容責任書要求,保持責任區范圍內非機動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市容責任區責任人對責任區范圍內違反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權要求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市容責任區責任人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以及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開展定期檢查,督促公共停車場經營者落實市容環衛責任,規范經營管理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據評估情況作相應調整。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據評估情況作相應調整。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居民小區停車泊位設置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對轄區居民小區停車泊位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勘測;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的監督檢查,按照職責及時發現、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并建立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行為,可以采集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錄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平臺實施處罰。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國家和省有關信用評價的標準以及信用檔案,采取信用積分管理方式,對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 第四十二條 在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用語含義: 道路以外公共區域,是指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公眾共有或共享的活動區域。 城市道路范圍內,是指規劃紅線以內的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十五條 漣水縣、金湖縣、盱眙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 S0 X3 O0 u3 n+ b) H$ m {6 z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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