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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安市漣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情侶之間轉賬、購買財物引發的糾紛案件,經法院釋法說理,案件成功調解結案。 $ d# G1 c- s7 [: X3 G/ j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原告偶遇被告,一見傾心,后經他人撮合,兩人交往并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原告通過紅包“520”,“花唄”、“借唄”定期給被告轉款,并為被告購買“四金”、手機等物品。2019年春節期間雙方舉行訂親儀式,原告給付被告彩禮26800元。雙方在一起短暫同居。
0 X7 V1 f/ f; E- y: Q但世事難料,兩人很快產生矛盾,于2019年5月決定分手。原告遂起訴,按不當得利糾紛要求被告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款、手機等款物合計98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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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一方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戀愛中及分手后,原告出于自己的目的,多次向被告轉賬并交付財物行為,屬于處置財產行為,其利益受損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符合不當得利這一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鑒于雙方原系情侶,原告的轉帳、給付財物等行為如沒有證據證明系借款,應認定為贈予行為,其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的主張不應支持。 , E/ Z0 r5 p. Q
為化解矛盾,了結雙方心結,經法官多次調解,被告同意返還原告4萬元,本案調解結案。 來源:漣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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