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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號下午,盱眙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黃某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后,全市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 * w; ~$ N% P4 b8 b
; m0 R) @1 b6 A5 s- m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在2019年12月23日21時許,飲酒后返回其某小區的三樓住處,因心情煩悶 ,便將廚房里的不銹鋼鍋、不銹鋼盆、菜刀、裝有辣椒醬的玻璃瓶、碗筷等物品從窗戶拋出,導致正在行走的被害人黃某某肩膀受傷,同時導致被害人邱某停泊在路邊的小型轎車前擋風玻璃、后備箱等多處損毀。 & U" u" @# E9 c: g& C, C6 L0 K" c$ v
經盱眙縣物價認證中心認定邱某轎車的損失價格為人民幣14985元。被告人黃某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黃某已賠償被害人黃某某、邱某損失,黃某某、邱某對其表示諒解。 $ C) ]" T( o" l& y7 Y+ h
+ B6 ^$ X4 ~5 [據黃某供述,事發當晚,他在聚餐期間因事業不順喝了半斤多白酒。本想借酒消愁,在想到近期遇到的各種不如意后,就越加的惱火,遂借著酒勁,將廚房中的相關廚具用品拋至樓下,以泄私憤。
0 s' H {2 O) T$ B庭審當天,來自盱眙縣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社區、物業及業主代表等近百名干部群眾參與旁聽,檢察官借庭審之機結合民法典,開展以案釋法工作,并告誡人們注意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冷靜處理生活壓力,遵守法律,遠離犯罪。9 }% N7 |7 N! A. N% \0 l9 D
盱眙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高空拋物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來源:盱眙網 1 Q, k, _5 @0 C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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