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注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松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賬號?注冊
x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對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提起公訴。其中,被告人吳建山,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江蘇盱眙人。
事實經過
2020年4月5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吳建山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蘇A×××××中型普通客車在明光市S309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6KM+133M處,因駕駛不慎,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當場死亡、客車損壞。經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建山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人吳建山案發后主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吳建山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建山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建山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二個月。
法院認為 被告人吳建山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案發后,被告人吳建山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吳建山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建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恰逢國慶、中秋雙節將至 道路車流量激增
來安的廣大車主更應引以為戒 謹慎駕駛
開心出門 安全回家
來源:盱眙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