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產管理局將會同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對市區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況進行定期審核。
(1)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租賃資格每3年審核一次。通過鼓勵群眾舉報、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委托第三方調查取證等方式,加強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強化合同管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取消其保障資格。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租房承租人必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① 采取提供虛假證明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 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③ 將承租的公租房擅自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 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住房租金或物業管理費的;
(3)租賃合同期滿未申請續約或經審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資格的,承租人應結清有關費用,并于合同期滿之日起30日內退出公租房,暫時難以騰退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平均租金計收,過渡期滿依法予以強制騰退。
(4)原直管公房轉為公租房,原住戶自然轉為公租房住戶,滿五年后,按本方案的要求進行審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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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被取消廉租房資格的情況
(一)廉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
2.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3.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將保障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7.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二)家庭收入(包括財產性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按規定一律取消保障資格;
(三)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騙取廉租房保障的,將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補貼或退出廉租住房。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場租賃價格補收租金,處1千元以下罰款,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