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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州省高院公布了一批涉及高空拋物、物業糾紛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其中包含在2019年引起廣泛關注的“貴陽10歲男孩高空拋下滅火器砸死鄰居”一案。男孩父母一審判賠78萬余元,物業補充賠償。 ; r" A) M2 |" Z" j* m9 n5 ?# S
10歲男童扔下滅火器 女子被砸中身亡
5 D% f. ^6 Y& |9 c8 t' I b6 ` 2019年7月2日下午,時年10歲的男童王某某,從貴州省貴陽市某小區7樓的樓道墻消防柜中,取出兩個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并將滅火器豎立放在樓道打開的窗臺外面,先后兩次推落下樓。 第一次,滅火器掉落在該棟1樓住戶袁某某晾曬于1單元側門地面的洋芋片后即彈進附近草叢中。第二次,滅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曬洋芋片的袁某某頭部,袁某某當場倒地昏迷,頭部出血。后被物業人員發現并送醫急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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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6:58 上傳
男孩父母一審判賠78萬 物業補充賠償 事后,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親王某、母親方某賠償80余萬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萬元),該小區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空拋物的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存在極大的危險,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本案判決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因其沒有經濟收入,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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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6:58 上傳
同時,物業公司對本小區及房屋負有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的義務。物業公司對袁某某占用通道晾曬洋芋片的行為不加制止,對人流高峰時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時發現(王某某先后兩次推落滅火器),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為此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4520.5元;: A2 i! P/ }, [% Z9 [- {3 S& l& C }
被告某物業分公司在49226元損失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物業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部分由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 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最高法: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于如何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和高空墜物犯罪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高空拋物的,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兑庖姟分赋,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來源 | 央視新聞 ! t1 Y! N/ C2 \) ^! j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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