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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三老普法調解室 于 2019-8-13 11:05 編輯 , d: z; j6 _4 G X8 Z, X; F
4 a# a7 C" k7 g+ Q# \ 2009年春,粱某與寶應縣某建筑公司的項目經理簽訂合同,分包造價150萬元施工項目。因資金投入困難粱某向蘇某借款,出具25萬元(含預付利息5萬元)借條一份,約定月息5%。半年后又出具5萬元借條一份,但對于該5萬元是利息還是本金各執一詞。在粱某陸續向蘇某償還本金(利息)近8萬多元后,因粱某債務較多,在外地躲債數年。 2017年10月初蘇某在外地找到粱某并將其強行帶回淮安,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方式討債,因為粱某哥哥是淮安區某企業老板,以為這樣可以讓粱某哥哥替其還錢。在粱某哥哥向蘇某支付5萬元現金后,粱某親屬報警。在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期間,為取得粱某的諒解,希望減輕處罰(判緩刑),蘇某出具《承諾書》表示“保證不再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向粱某及其家人要錢”,并銷毀借條,粱某也出具了《諒解書》,但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是蘇某所希望的那樣。 2019年5月蘇某刑滿出獄后因頸椎、腰椎疾病就醫,生活困難,繼續向粱某及其家人索要借款,甚至蘇某要在粱某家吃住,還揚言與粱某拼命。公安“110”曾到現場處警。蘇某還到粱某哥哥的公司找麻煩,以向區“掃黑辦”反映粱某哥哥“違法問題”的方式,以此要求粱某哥哥還錢。糾紛在逐步升級,在社會上也有一定的不良影響。 調解經過及結果:就在雙方鬧行不可開交的時候,經調解室微信群里的一位網友和我們聯系,引導當事人向三老普法調解室申請調解。在收到當事人網上發來的《人民調解申請表》時我們及時受理。為便于調解,7月27日調解員星期天放棄休息,到當事人家中進行調解活動,從法律角度分析雙方當事人十年來的糾紛經過和期間的教訓入手,耐心地說服當事人。在網友自愿者的參與下,經過兩天三個回合的調解活動,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并自愿簽訂協議。 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在簽訂本調解協議時,粱某給付蘇某人民幣7萬元(以存入蘇某指定的銀行賬戶為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終結,且無其他糾紛。一位網友自愿者對一方當事人自愿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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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 10:5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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