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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凈身出戶”,法律支持嗎? 案情 黃某(男)與李某(女)于2009年7月5日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2015年,雙方又購買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一輛。2017年以來,黃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懷疑黃某有外遇,引發雙方矛盾。 2017年6月27日,雙方再次激烈爭吵后,黃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本人如日后在婚內出軌,婚后所有財產歸妻子,本人自愿凈身出戶”。 2018年9月20日,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庭審中,李某同意離婚,并提供證據證實黃某早已出軌,要求依據承諾書判決所有財產歸李某所有。 ● 評析 2 A+ s/ h. o3 s' V, |
首先,從“凈身出戶”承諾書的內容分析,黃某書寫該份承諾書,承諾如婚內出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凈身出戶,本質上是對于其將來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處分的協議,屬于“忠誠協議”的范疇。 其次,從夫妻之間忠實義務的本身來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條款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 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從社會效應來看,如果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主張按忠誠協議分割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勢必導致舉證一方為了舉證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為前提的協議的生效條件。 而實際上,黃某簽訂的“凈身出戶”承諾書正是約定在離婚時雙方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故應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確定該條款未生效。 綜上分析,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為前提的“凈身出戶”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本案中,李某以“凈身出戶”承諾書主張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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